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志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8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淼 
【审理法官】李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志敏 
【当事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志敏 
【当事人-个人】王志敏 
【当事人-公司】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霍太茹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袁艳杰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霍太茹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袁艳杰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霍太茹袁艳杰 
【代理律所】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王志敏 
【本院观点】wangyan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达飞云贷公司是否应支付王志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达飞云贷公司主张其公司业务被清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以此为由与王志敏解除劳动关系。但达飞云贷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王志敏对此亦不认可,达飞云贷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志敏,又未额外支付王志敏一个月工资,故一审法院认定达飞云贷公司应支付王志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达飞云贷公司对一审法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达飞云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6:34:37 
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志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3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太茹,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杰,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5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淼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昀,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太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飞云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达飞云贷公司无需向王志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六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志敏负担。事实与理由:达飞云贷公司与王志敏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达飞云贷公司系主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公司,即通常所说的网贷公司。近年来,随着监管层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环境逐渐严峻,2018年12月底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的175号文提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的工作方向,此后2019年整个行业以清退转型为主基调,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部分机构转型。如湖南、山东、重庆、四川、河北等多地监管部门更是明确要求辖区内彻底清退网贷机构。在此背景下,
众多借款人还款意愿下降严重,对公司的运营与生存造成更大打击,公司无奈之下于2019年11月6日正式宣布清退P2P网贷业务,并于2019年11月30日公布了兑付方案。王志敏原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软件测试岗,因公司业务已经进行清退,业务软件或平台亦已停止运作,基于公司的内外困难及用人现实情况,公司不得不进行人员缩减,故在经慎重考虑之后基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王志敏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达飞云贷公司与王志敏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王志敏辩称,达飞云贷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依法驳回达飞云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达飞云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达飞云贷公司无需支付王志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就本案劳动争议,王志敏以达飞云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朝
阳仲裁委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2585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达飞云贷公司、王志敏存在劳动关系;2、达飞云贷公司支付王志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达飞云贷公司不服第二项裁决结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2015年5月13日,王志敏入职达飞云贷公司,任职网贷事业部技术中心软件测试岗位。王志敏每月应发工资16000元。
     2020年1月17日,达飞云贷公司向王志敏出具《解聘通知函》,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经查,《解聘通知函》记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依法解除您与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公司解除与您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您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
     庭审中,达飞云贷公司提交自行起草并发布的《达飞转型总付方案》,据此证明因达飞云贷公司清退网贷业务,致使与王志敏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故解除与王志敏的劳动合同。王志敏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