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当事人】王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燕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孙丽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丽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wangyan【代理律师】孙丽娜
【代理律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燕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京规自发[2020]245号《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中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区分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区级行政职权,承担相关法律主体责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区分局应当落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房建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并负责办理行使上述职权引发的信息公开、举报答复及信访等工作。本案中,王燕以市规自委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责令市规自委更正碾子胡同[京东私13326号]不动产登记恢复原1951年5月18日燕召亭碾子胡同26号与24号相邻两处排他性房、地私产
登记。而根据前述规范,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具有对王燕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在一审法院向王燕邮寄变更主体告知函以及通知其来一审法院谈话进行告知释明,王燕均未予以回应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视为其不同意变更市规自委东城分局为本案被告,裁定驳回王燕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4:54:2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依照市规自委、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司法局于2020年7月8日印发的京规自发[2020]245号《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市规自委区分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区级行政职权,承担相关法律主体责任;市规自委区分局应当落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房建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并负责办理行使上述职权引发的信息公开、举报答复及信访等工作。根据上述规范,本案涉及的系不动产登记事宜,市规自委东
城分局具有对王燕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王燕起诉市规自委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经一审法院向王燕邮寄变更主体告知函以及通知其来一审法院谈话进行告知释明,其均未予以回应,一审法院视为其不同意变更市规自委东城分局为本案被告,王燕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燕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燕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4日,陈立如、李炎铎向王燕作出(2020)京0112行初591号裁定涉嫌《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王燕请求国家各级纪委、监察委及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立如、李炎铎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迅速向王燕回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如下:王燕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碾子胡同房屋产权被涉嫌侵犯,王燕就该案的行政登记错误行为(不动产异议案)于2019年1月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不动产异议登记案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王燕按一审法院要求调整了诉状,因此行政登记案的前置民事案及其再审(2020)京民申5044号受理通知书未了而提出了暂时中止申请。王燕诉讼维权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铤而走险来混淆同一诉求并结束王燕的(2019)京0101行初172号案,该职务行为直接剥夺了王燕的诉讼权,涉嫌《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请市规自委
撤销全部依无法注销两大字公章的仍继续用101.2平米遗产房8间中,碾子胡同24号中间院子虚假5间北瓦房的全部假资料证。请信息公开1951年5月18日北京地政局已确权燕召亭是唯一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碾子胡同24号(原18号)19间253.5平米房现产别的全部记录信息及333.8平米私宅空地土地使用权的现在房产和现土地使用权各记录信息;碾子胡同26号(原217号)7.5间共110.8平米房现产别的全部记录信息及45.9平米私宅空地现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记录信息。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244号第八条第1款规定“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建设部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王燕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3行终1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燕。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解飞,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燕因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5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责令市规自委更正碾子胡同[京东私13326号]不动产登记恢复原1951年5月18日燕召亭碾子胡同26号与24号相邻两处排他性房、地私产登记;2.诉讼费由市规自委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依照市规自委、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司法局于2020年7月8日印发的京规自发[2020]245号《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市规自委区分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区级行政职权,承担相关法律主体责任;市规自委区分局应当落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房建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并负责办理行使上述职权引发的信息公开、举报答复及信访等工作。根据上述规范,本案涉及的系不动产登记事宜,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具有对王燕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王燕起诉市规自委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经一审法院向王燕邮寄变更主体告知函以及通知其来一审法院谈话进行告知释明,其均未予以回应,一审法院视为其不同意变更市规自委东城分局为本案被告,王燕的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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