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1、王晓磊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0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胤彪唐俊平胡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某1王晓磊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幼稚园湖南优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彭某1王晓磊
【当事人-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幼稚园湖南优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王艳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言预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王艳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言预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文娟唐辉王艳言预琦
【代理律所】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晓磊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幼稚园;湖南优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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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3:00:38
彭某1、王晓磊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2民终20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1。
法定代理人:彭某2(彭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幼稚园,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康佳梅,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优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上甘冲钻石家园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李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预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某1与上诉人王晓磊、被上诉人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幼稚园(以下简称东湖幼稚园)、湖南优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享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彭某1与上诉人王晓磊均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0)湘021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彭某1上诉请求:一、变更判决由王晓磊、东湖幼稚园、优享公司赔偿彭某1各项经济损失349275.92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晓磊、东湖幼稚园、优享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事发时,彭某1并未脱离其母亲的控制范围,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王晓磊违反活动规则,擅自进入消防活动的中心区域,撞倒彭某1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晓磊、东湖幼稚园、优享公司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例。一审判决由王晓磊、东湖幼稚园、优享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wangyan 王晓磊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彭某1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彭某1负担。事实和理由:在亲子活动当中,彭某1从障碍物左侧折回,碰撞处到静止的王晓磊。本次“消防演练亲子活动”属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彭某1参加“自甘风险”活动中受到损害,王晓磊在参加活动中没有违反活动规则,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存在第三方侵权,彭某1自身疾病是导致其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晓磊、东湖幼稚园、优享公司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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