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静娴、姚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翁静晶图片【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7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丽英
【审理法官】陈丽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单海娃;陈开颜;厦门雅思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单海娃陈开颜厦门雅思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单海娃陈开颜
【当事人-公司】厦门雅思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桂香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琬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陈伟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桂香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琬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陈伟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桂香陈琬瑜欧阳立威陈伟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
【被告】单海娃;陈开颜;厦门雅思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和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是否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的问题。讼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共同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均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单海娃有权向任一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补充协议》系单海娃和陈开颜针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就陈开颜与雅思得公司的还款达成的补充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无矛盾,
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主张《补充协议》变更了《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且其不需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单海娃同意在收到陈开颜及雅思得公司归还的款项后,不向陈开颜、雅思得公司主张其余还款责任,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单海娃仍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主张偿还尚欠其余本金及利息。各借款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且不影响债权人对各共同借款人的权利主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二、本案借款尚欠的本金、利息的数额问题。根据《补充协议》“单海娃于2019年5月10日出借给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转账435万元、税费288200元(税费由单海娃委托罗凯刷卡),共计4638200元,现与陈开颜及雅思得公司协商如下:陈开颜及雅思得公司自愿归还借款总金额4638200元当中385万元本金及70天银行利息39000元,其中优先归还由罗凯刷卡税费2882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由其他借款方承担"的约定,双方已明确的还款对象是435万元本金及税费288200元,所还的款项应为本金3850000元(优先归还税费288200元)和利息39000元,故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主张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认定扣除税费利息后的还款应为偿还本金,该主张有理,本院予以
支持,扣除税费288200元后,陈开颜用于偿还本案讼争借款的金额为3660800元(3850000元-288200元+39000元),其中3561800元为归还本金、39000元为归还利息,本金经抵扣,截至2019年8月16日尚欠的本金数额为788200元。利息部分,讼争《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4.5%,其中已支付的利息依法可以按月利率3%计算,未支付的部分依法应按月利率2%计算,故讼争借款尚欠的利息为:以本金4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至2019年5月18日,利息应为38614元,已支付的利息39000元扣除38614元后,余386元;以本金43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利息为260285元,扣除余款386元后,尚欠259899元;以本金788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的陈开颜已还款部分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与《补充协议》的约定不符,且文书中第六页第十五行中认定陈开颜用于偿还本案讼争债务的金额为3661800元,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上诉意见中提出的单海娃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的问题。经查,单海娃起诉的标的金额为1164457.53元,主张已支付的律师费金额为60000元,该金额未超出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律师收费限额,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的该项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有关尚欠本息计算的部分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
持,其余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8176号民事判决之第三项:“三、单海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开颜、厦门雅思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款项50700元"。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8176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驳回单海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8176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为:“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单海娃借款本金7882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8月16日,尚欠259899元;自2019年8月17日起,以本金788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单海娃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235元,减半收取计7617.5元,由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负担7075.5元、单海娃负担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5元,由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负担14151元,由单海娃负担10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6:34: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9日,单海娃作为出借人(甲方),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向单海娃借款435万元;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清收专户,账号95×××10;备注:共计打入金额为485万元,其中乙方向甲方借款435万元,乙方自筹50万元,出款当日,乙方将自筹50万元打给甲方,由甲方一笔打入招商银行账户;借款月利率为4.5%;甲方向乙方催讨借款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所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费),应由乙方承担。 2019年5月10日,单海娃向前述《借款合同》载明的收款账户转账485万元。同日,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共同向单海娃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单海娃转账435万元。 2019年8月15日,单海娃与陈开颜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载明:单海娃于2019年5月10日出借给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转账435万元、税费288200元(税费由单海娃委托罗凯刷卡),共计4638200元,现与陈开颜及雅思得公司协商如下:陈开颜及雅思得公司自愿归还借款总金额4638200元当中385万元本金及70天银行利息39000元,其中优先归还由罗凯刷卡税费288200元,剩余借款
及利息由其他借款方承担;当时利息约定每天千分之1.5按天计息,此笔利息由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承担;单海娃承诺收到陈开颜、雅思得公司归还的借款385万元及利息之后不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其他条款按借款合同一致。 2019年8月16日,单海娃向陈开颜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陈开颜400万元。2019年8月22日,单海娃向陈开颜转账5万元。 一审庭审中,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凭证、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拟证明案涉借款系陈开颜用于购买姚静娴名下房产所需支付的解押款,故实际应还款人应为陈开颜。并提供单海娃与陈开颜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及《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证据,拟证明该《借款协议》已替代案涉《借款合同》,且单海娃自愿放弃部分抵押债权,无权要求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还款。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单海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作出(2019)闽0203民初18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名下价值115945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单海娃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另,单海娃委托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单海娃与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
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与法不悖,应依法认定有效。单海娃已按约提供借款,一审法院对其与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陈开颜、雅思得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姚静娴与陈开颜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对借款人的认定。故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主张实际借款人仅为陈开颜与查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缺乏证据证明单海娃与陈开颜签订的《借款协议》已变更了案涉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故一审法院对于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对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因单海娃与陈开颜又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单海娃与陈开颜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开颜已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向单海娃还款395万元(400万元-5万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该款项包括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39000元及税费288200元,且税费288200元应当优先扣除,则陈开颜用于偿还本案讼争的债务金额应认定为3661800元。因《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5%,单海娃主张上述已还款项按月利率3%先息后本抵扣,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补充协议》约定70天银行利息39000元,但该《补充协议》仅约束单海娃及陈开颜、雅思得公司;对于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而言,单海娃并未放弃任何权利,故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仍应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则可以确定截至2019年8月16日尚欠
的借款本金为1169660.27元。因单海娃在《补充协议》中已同意免除陈开颜、雅思得公司的还款责任,故单海娃要求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偿还借款本金1099457.53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还应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单海娃为追讨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6万元,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理应支付。同时,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还应支付单海娃财产保全费5000元。现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陈开颜、雅思得公司应付款项为3889000元,陈开颜、雅思得公司自认还需扣除其他费用10300元,则超出部分50700元单海娃应予返还。陈开颜、雅思得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姚静娴、姚金狮、叶明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单海娃借款本金1099457.5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驳回单海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单海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开颜、厦门雅思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款项50700元。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