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国文与被上诉人钟镜湖及原审被告张文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78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 
【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国文;钟镜湖;张文颖 
【当事人】黄国文钟镜湖张文颖 
【当事人-个人】黄国文钟镜湖张文颖 
【代理律师/律所】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方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方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锦霞袁方容 
【代理律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国文 
【被告】钟镜湖;张文颖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向黄国文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黄国文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2日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黄国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黄国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5:26:37 
上诉人黄国文与被上诉人钟镜湖及原审被告张文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78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镜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张文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向黄国文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黄国文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2日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黄国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翁静晶图片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国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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