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全忠与焦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7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文苏振业陈卓杰
【审理法官】吴文苏振业陈卓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全忠;焦静婧
【当事人】曾全忠焦静婧
【当事人-个人】曾全忠焦静婧
【代理律师/律所】张新权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新权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新权
【代理律所】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全忠
【被告】焦静婧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全忠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全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曾全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上诉人曾全忠承担。曾全忠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向其退回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8:38
曾全忠与焦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民终17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全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静婧。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全忠因与被上诉人焦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全忠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全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全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上诉人曾全忠承担。曾全忠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向其退回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吴 文
审 判 员 苏振业
审 判 员 陈卓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铭华
书 记 员 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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