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宇、李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范文芳李铭顺【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22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非刘强李红波
【审理法官】朱晓非刘强李红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思宇;李丽芳;李大军;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思宇李丽芳李大军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思宇李丽芳李大军
【当事人-公司】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少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少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少尉王洪新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思宇
【被告】李丽芳;李大军;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思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思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思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由上诉人张思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3:24: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一)2014年3月,长沙景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谭某公司)无法履行与中铁某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的煤炭采购合同,尚欠货款约1500万元无力偿还。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阳与时任湖南公司党工委书记、执行董
事的被告人邢跃跃商定,以徐某阳控制的怀化市湘某经技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湘某公司)与湖南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在湖南公司预付湘某公司货款后从中提出1500万元用以归还谭某公司所欠债务。2014年4月至6月,湖南公司共支付给湘某公司煤炭货款3150万元,其中1500万元转入谭某公司。谭某公司用该款还清欠湖南公司的全部债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邢跃跃亦供述与辩解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邢跃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邢跃跃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三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同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497号民
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1日,爱业起诉李德新、李同军、张世杰一案,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11月8日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没能参加诉讼的原因是没带身份证,法院没让上诉人参加庭审。法院也没给我打电话通知,致使上诉人失去了辩护的机会,上诉人从未爱业购买过化肥,也从未签过字。所以,一审肥业调查事实不清,我因不服人民法院判决,故向贵院提出上诉。
张思宇、李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22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思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百合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思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思宇因与被上诉人李丽芳、李大军、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思宇于2020年8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思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思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由上诉人张思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晓非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李红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肖冰
书记员王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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