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祥、李敏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0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3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文祥;李敏毅;付丽彬 
【当事人】胡文祥李敏毅付丽彬 
【当事人-个人】胡文祥李敏毅付丽彬 
【代理律师/律所】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柯漫 
【代理律所】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胡文祥 
【被告】李敏毅;付丽彬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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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21:14:39 
胡文祥、李敏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范文芳李铭顺
(2021)粤01民终203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丽彬。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文祥因与被上诉人李敏毅、付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李敏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文祥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李敏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文祥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付丽彬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胡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及诉讼保全费1963元,由李敏毅、付丽彬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胡文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中对于律师费的认定为其他费用,不予支持,属于法律适用不正确。根据最高法的判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律师费1800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敏毅、付丽彬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律师费承担问题,经审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其他费用”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审查本案《借据》中关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的约定条款,且上诉人提供了为实现涉案债权而支付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律师费18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对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李敏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文祥支付律师费18000元;
     四、付丽彬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上诉人李敏毅、付丽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张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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