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俊英、宋福泉与李贵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晋03民终2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怡东郝丽琴郭严旻 
【审理法官】吴怡东郝丽琴郭严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俊英;宋福泉;李贵如 
【当事人】冯俊英宋福泉李贵如 
【当事人-个人】冯俊英宋福泉李贵如 
【代理律师/律所】赵仲琴、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齐秀琴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仲琴、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齐秀琴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仲琴、柏美林齐秀琴 
【代理律所】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俊英;宋福泉 
被告李贵如 
本院观点】李贵如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冯俊英、宋福泉归还借款的债务数额为20万元的《借条》,是冯俊英收回宋福利向李贵如出具的50万元借据后出具,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并无争
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贵如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冯俊英、宋福泉归还借款的债务数额为20万元的《借条》,是冯俊英收回宋福利向李贵如出具的50万元借据后出具,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李贵如与冯俊英之间虽无实际借贷行为,但《借条》系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依《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冯俊英应依约付款。冯俊英主张其出具《借条》时受到了胁迫,但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事后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冯俊英出具20万元借条的对价是宋福利的50万元债务归于消灭,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笔交易的盈亏是显而易见的,故本院认定冯俊英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
迫情形。冯俊英自愿承担宋福利欠李贵如的债务并收走50万元借据后,李贵如作为债权人,当然有权向冯俊英主张,故冯俊英辩称应向宋福利索债的主张不能得到本院支持。一审判令冯俊英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冯俊英、宋福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冯俊英、宋福泉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18: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宋福泉、冯俊英系夫妻,宋福利系被告宋福泉之弟。2011年9月4日,宋福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贵如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5000元。后宋福利因涉嫌罪外逃,原告李贵如经多方打听,于2019年2月13日在张家口宋福利母亲家中到宋福利并追要借款。为阻止原告报案,被告冯俊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由其代宋福利偿还借款,经与原告协商,还款金额调整为200000元,期限2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宋福利向原告李贵如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借贷关系明确;2019年2月13日,被告冯俊英承诺代宋福利偿还借款,并与原告协商将还款金额调整为200000元,此时宋福利对原告李贵如所负债务发生转移,原告李贵如与被告冯俊英之间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冯俊英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李贵如与被告冯俊英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但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冯俊英所出具的借条系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其要求被告宋福泉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宋福泉、冯俊英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二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冯俊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贵如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
贵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证人杨智勇、证人段建斌出庭作证,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范文芳李铭顺
【二审上诉人诉称】冯俊英、宋福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应当撤销;2.借条中无利息的约定,故不应支持利息;3.李贵如应向宋福利主张。 
冯俊英、宋福泉与李贵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3民终2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俊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福泉。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琴、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秀琴,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俊英、上诉人宋福泉因与被上诉人李贵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琴、柏美林,被上诉人李贵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俊英、宋福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应当撤销;2.借条中无利息的约定,故不应支持利息;3.李贵如应向宋福利主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贵如辩称,1.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情形;2.200000元借条是在冯俊英抽回宋福利的500000元借条后出具的。
原告诉称     李贵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宋福泉、冯俊英系夫妻,宋福利系被告宋福泉之弟。2011年9月4日,宋福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贵如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5000元。后宋福利因涉嫌罪外逃,原告李贵如经多方打听,于2019年2月13日在张家口宋福利母亲家中到宋福利并追要借款。为阻止原告报案,被告冯俊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由其代宋福利偿还借款,经与原告协商,还款金额调整为200000元,期限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