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敏芳、黎敏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雪梅王泳涌汪婷 
【审理法官】黄雪梅王泳涌汪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黎名鼎;韩爱玲 
【当事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黎名鼎韩爱玲 
【当事人-个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黎名鼎韩爱玲 
【代理律师/律所】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林月圆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岑永胜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林月圆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岑永胜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旭阳林月圆梁裕操岑永胜 
【代理律所】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 
【被告】黎名鼎;韩爱玲 
本院观点】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黎名鼎、韩爱玲起诉的请求,已经黎名鼎、韩爱玲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黎名鼎、韩爱玲起诉的请求,已经黎名鼎、韩爱玲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撤回对被上诉人黎名鼎、韩爱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8元,减半收取9474元,由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
851元,减半收取8425.5元,由上诉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5:26:07 
黎敏芳、黎敏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3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敏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敏盈。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艳华。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圆,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名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爱玲。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永胜,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因与被上诉人黎名鼎、韩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黎名鼎、韩爱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黎名鼎、韩爱玲起诉的请求,已经黎名鼎、韩爱玲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
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撤回对被上诉人黎名鼎、韩爱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8元,减半收取9474元,由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1元,减半收取8425.5元,由上诉人黎敏芳、黎敏盈、廖艳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范文芳李铭顺审判长 黄雪梅
审判员 王泳涌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兵
张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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