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卫强、黄文华与容淑欣、胡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辖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梁慧敏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梁慧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卫强;黄文华;容淑欣;胡寿南 
【当事人】梁卫强黄文华容淑欣胡寿南 
【当事人-个人】梁卫强黄文华容淑欣胡寿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卫强;黄文华 
【被告】容淑欣;胡寿南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容淑欣、胡寿南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蓬江法院经审查,以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蓬江区,蓬江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梁卫强、黄文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容淑欣、胡寿南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蓬江法院以胡义明的转账地点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黄文华、梁卫强的住所地法院及容淑欣、胡寿南所在地的蓬江法院均有管辖权,容淑欣、胡寿南选择向蓬江法院起诉,符合前述规定。蓬江法院裁定驳回黄文华、梁卫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文华、梁卫强上诉请求,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4:27:1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文华、梁卫强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胡义明不是本案原告,其转账地点与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无关,本案转账地点不在蓬江区,应将本案移送梁卫强住所地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梁卫强、黄文华与容淑欣、胡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民辖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卫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淑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寿南。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卫强、黄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容淑欣、胡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0)粤0703民初1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蓬江法院经审查,以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蓬江区,蓬江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梁卫强、黄文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文华、梁卫强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胡义明不是本案原告,其转账地点与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无关,本案转账地点不在蓬江区,应将本案移送梁卫强住所地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约定
合同履行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容淑欣、胡寿南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蓬江法院以胡义明的转账地点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黄文华、梁卫强的住所地法院及容淑欣、胡寿南所在地的蓬江法院均有管辖权,容淑欣、胡寿南选择向蓬江法院起诉,符合前述规定。蓬江法院裁定驳回黄文华、梁卫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文华、梁卫强上诉请求,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范文芳李铭顺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冒庭媛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赵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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