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元、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26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翰霖谭红李俊 
【审理法官】马翰霖谭红李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志元;刘秀芳;杜从富;尹成国 
【当事人】王志元刘秀芳杜从富尹成国 
【当事人-个人】王志元刘秀芳杜从富尹成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志元;刘秀芳 
【被告】杜从富;尹成国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志元、刘秀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18:26:52 
王志元、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26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学,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从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成国。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志元、刘秀芳与因被上诉人杜从富、尹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元、刘秀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范文芳李铭顺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志元、刘秀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马翰霖
审 判 员 谭 红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宁飞
书 记 员 寇祈依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