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芳、冯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18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剑锋 
【审理法官】李剑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艳芳;冯晓辉;徐伟强 
【当事人】刘艳芳冯晓辉徐伟强 
【当事人-个人】刘艳芳冯晓辉徐伟强 
【代理律师/律所】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孟长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范晓南河南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孟长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范晓南河南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琳莉孟长莉范晓南 
【代理律所】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河南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艳芳 
【被告】冯晓辉;徐伟强 
【本院观点】本案所涉款项为冯晓辉与徐伟强之间因买卖额温未果而转化为借款,一审根据双方转款情况及冯晓辉与徐伟强之间的记录内容对借款的数额及利息进行认定,并无不当,且一审作出判决后作为还款的债务人徐伟强亦未提起上诉,李艳芳称涉案借款数额认定有误的理由不成立,李艳芳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刘艳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为冯晓辉与徐伟强之间因买卖额温未果而转化为借款,一审根据双方转款情况及冯晓辉与徐伟强之间的记录内容对借款的数额及利息进行认定,并无不当,且一审作出判决后作为还款的债务人徐伟强亦未提起上诉,李艳芳称涉案借款数额认定有误的理由不成立,李艳芳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刘艳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4元,由刘艳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06:59:25 
刘艳芳、冯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1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长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南,河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强。
     上诉人刘艳芳诉被上诉人冯晓辉及元算你狠被告徐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李剑锋独任审理本案。上诉人刘艳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莉,被上诉人冯晓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徐伟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文芳李铭顺
     刘艳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冯晓辉、徐伟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居间服务合同,供货公司濮阳市捷顿贸易公司涉嫌,其职员辛永行被抓,从始至终徐伟强与冯晓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判决以2020年2月29日的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已转化为借款,并且徐伟强对金额33万元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从聊天记录内容当中非常清楚表明在2020年2月28日出具借条时,徐
伟强根本不知道有10万元赔偿问题,李艳芳与徐伟强之所以打这个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10万元赔偿款是冯晓辉自己拟定的,并非与徐伟强商议的结果,将10万元转化为借款是完全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刘艳芳的上诉请求。
     徐冯晓辉答辩称,本案因双方买卖合同终止履行而转化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李艳芳所称的居间服务合同,更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艳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冯晓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徐伟强、李艳芳偿还冯晓辉借款330000元及利息8250元(按月利率3%,从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8250元,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止);2、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2170元、诉讼费3187元由徐伟强、李艳芳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徐伟强系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类销售工作,冯晓辉系徐伟强的潜在客户。2020年2月21日,冯晓辉通过徐伟强订购额温,双方通过聊天协商,约定冯晓辉订购10000台额温,单价340元/台,总价款3400000元。冯晓辉按照徐伟强提供的账号支付了800000元定金(2月21日转到陈岩账户340000元,2月23日转到徐欢欢账户420000元,2月
23日通过转给徐伟强40000元)。2月23日,徐伟强通过徐欢欢的账户又退还冯晓辉170000元。2月25日,因冯晓辉未收到货,徐伟强又通过陈岩的账户退还冯晓辉400000元。2月28日,徐伟强为冯晓辉出具一份借条,写明“兹有徐伟强因资金周转,今向冯晓辉借到人民币330000(大写)叁拾叁万圆,月利率为:百分之叁3%,借款期限为15天。如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因本次借贷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保证人刘艳芳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保证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赔偿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刘艳芳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2月29日,徐伟强和冯晓辉的聊天记录中记载:“徐伟强:昨天忘了问了,你一共交了是63万,我看昨天欠条上是33万。冯晓辉:他们几个都知道赔损失费你可以问他们几个。徐伟强:好的,确认无误就行。冯晓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