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2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红赵洪骥关春秋
【审理法官】张红赵洪骥关春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沈恩宏;刘明夫
【当事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沈恩宏刘明夫
【当事人-个人】沈恩宏刘明夫
【当事人-公司】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
【代理律师/律所】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刘春雷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刘春雷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班新刘春雷
【代理律所】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沈恩宏
【被告】刘明夫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刘明夫自认其到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干电焊活是经沈恩宏介绍,那么就案涉的电焊活一事刘明夫与沈恩宏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依据是什么;2、刘明夫与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是何关系;3、追加李荣伟为本案当事人;4、一审判决中列明的“营口腾镁化工镁制品厂"主体名称错误,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应为“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刘明夫自认其到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干电焊活是经沈恩宏介绍,那么就案涉的电焊活一事刘明夫与沈恩宏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依据是什么;2、刘明夫与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是何关系;3、追加李荣伟为本案当事人;4
、一审判决中列明的“营口腾镁化工镁制品厂"主体名称错误,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应为“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2020)辽0882民初431号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沈恩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23:47:59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沈恩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民终27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住所地:大石桥
市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新,系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恩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系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锡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营口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沈恩宏因与被上诉人刘明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刘明夫自认其到
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干电焊活是经沈恩宏介绍,那么就案涉的电焊活一事刘明夫与沈恩宏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依据是什么;2、刘明夫与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是何关系;3、追加李荣伟为本案当事人;4、一审判决中列明的“营口腾镁化工镁制品厂"主体名称错误,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应为“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20)辽0882民初431号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腾镁化工镁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沈恩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赵洪骥
审判员 关春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范文芳李铭顺法官助理张文生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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