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贤与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6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 
【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家贤;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 
【当事人】李家贤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 
【当事人-个人】李家贤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 
【代理律师/律所】吴顺昌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佘婉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顺昌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佘婉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顺昌佘婉仪陈宝文陈正翔 
【代理律所】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家贤 
【被告】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 
本院观点】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向梁淑君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程序违法,其未依法向梁淑君送达本案诉讼文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向梁淑君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程序违法,其未依法向梁淑君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此外,李家贤称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其受让案外人黄X霞、冯X平分别对梁国盛、梁淑君享有的50万元借款债权。但李家贤提交的其作为乙方与黄X霞(甲方)、冯X平(甲方)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转让债权标的为“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止,债务人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尚欠甲方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现甲方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该《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列明具体的债权情况,亦未附注相应的债权凭证。梁国盛称黄X霞、冯X平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梁国盛。由于黄X霞、冯X平是否对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享有债权,黄X霞、冯X平是否
向李家贤转让了李家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而黄X霞、冯X平既没有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没有作为证人就相关债权转让事宜进行陈述,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5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家贤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4880元,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4 05:04:50 
李家贤与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3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婉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淑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影姬。
     上诉人李家贤因与被上诉人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5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向梁淑君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程序违法,其未依法向梁淑君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此外,李家贤称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其受让案外人黄X霞、冯X平分别对梁国盛、梁淑君享有的50万元借款债权。但李家贤提交的其作为乙方与黄X霞(甲方)、冯X平(甲方)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转让债权标的为“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止,债务人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尚欠甲方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现甲方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该《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列明具体的债权情况,亦未附注相应的债权凭证。梁国盛称黄X霞、冯X平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梁国盛。由于黄X霞、冯X平是否对梁国盛、梁淑君、黄影姬享有债权,黄X霞、冯X平是否向李家贤转让了李家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而黄X霞、冯X平既没有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没有作为证人就相关债权转让事宜进行陈述,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5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家贤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4880元,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珊
审 判 员 陈 云
审 判 员 莫志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倩倩
书 记 员 幸丹丹
梁家辉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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