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一、基本案情
甲方委托人):某省属国有企业
乙方(受托人):某市商业银行
甲方因经营需要,拟向乙方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将人民币1亿元委托乙方贷款给丙方(借款人),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丙方到期还款后,甲方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将贷款发放给丙方。
贷款到期后,丙方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亦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借款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丙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故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丙方。由于丙方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三、最高院指导意见委托贷款合同
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到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应当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同时,最高院指出,委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承担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的责任。但是,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受托人应当承担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义务。如果受托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案例启示
本案例明确了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对于处理类似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案例也提醒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托人应当尽到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义务,以避免因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