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158(2009)
编号: 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委 托 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12层
邮 政编 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蒋志翔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贷款合同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委托金融机构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资质。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接受委托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优良资质和丰富经验。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将该计划项下的委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 (大写: )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定义
1.1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1.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大写) :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2013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通
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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