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柯桦、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0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柯桦;王玥 
【当事人】陈柯桦王玥 
【当事人-个人】陈柯桦王玥 
【代理律师/律所】罗建斌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欣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建斌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欣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建斌李欣键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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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柯桦 
【被告】王玥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柯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32: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正物业对本市河东区新月花苑进行物业管理,张玥居住在该小区7-2-401-5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20.78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每月应缴纳176.62元,梯泵费每月每平方米0.35元,每月应缴纳77.27元,张玥2017年12月-2020年4月未缴纳,共计欠费29个月,经一审法院计算上述期间物业服务费(含梯泵费)合计7362.8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天正物业与天津市河东区新月花苑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玥应依约履行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义务。结合该小区实际情况,由于天正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对物业服务费(含梯泵费)酌情减免5%,因此张玥应给付天正物业物业服务费(含梯泵费)7362.81元的95%即6994.67元。另,庭审中天正物业撤回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针对张玥关于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的抗辩意见,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玥向天津天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020年4月物业服务费(含梯泵费)6994.67元;二、驳回天正物业其他诉讼请求。如张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玥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
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涉诉《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涉诉小区没有举行过业主大会,没有依法成立过新月花苑业委会,没有依法选举过业委会成员,全体业主也没有授权委托过业主张小奇与任何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小区业主对于涉诉物业合同均系不知情,对于物业合同中加盖的业委会公章真实性不予认可,涉诉《物业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2.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物业合同与业主向河东区申请公开的备案合同不一致,且物业合同中业主大会的公章并未在社区街道进行备案登记,且名称与社区街道备案的不一致,合同中业委会主任张小奇的名字及签字也不一致。3.即使物业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被上诉人在小区卫生、绿化、维修等方面服务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不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4.涉诉小区内存在多处广告牌,被上诉人存在擅自收取广告费,且未将广告费返还给业主或在业主物业费中予以抵扣。5.在2020年3月期间,被上诉人存在多次将业主车辆拦在小区门外的行为,以此要求小区业主缴纳物业费。天正物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物业合同的签订,当时均有影像资料可以体现整个投标、签字过程,由街道、业委会邀请物业公司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涉诉《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于物业合同备案及业委会公章问题,在涉诉《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后,因备案部门对物业合同内容及格式有要求,因此公司按照要求修改后,办理的备案手续,备案合同中可能存在笔误等瑕疵,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物业合同不一致;对于业委会公章问题,系物业办要求将原来的业委会统一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公章亦在街道备案了。对于2020年3月阻拦外来车辆的问题,系当时处于疫情防护阶段,根据街道要求审查外来车辆,即在小区内没有停车位的车辆,同时上诉人主张交的费用,并非物业服务费,是车辆管理费,物业合同对此有约定。被上诉人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合同约定,高层带电梯的建筑会产生电梯、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费,住在该楼的业主均需要缴纳,与是否使用电梯无关。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广告费问题,是物业公司在业委会同意下,与外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相关收益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柯桦、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70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柯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斌,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柯桦因与被上诉人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柯桦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不予准许。经审查,上诉人陈柯桦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柯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梁 媛
审判员 刘向军
审判员 某某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管雨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