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坤、陈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35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凯张子亚陈翠丽
【审理法官】刘凯张子亚陈翠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辛坤;陈帅;许静静;陈东民
【当事人】辛坤陈帅许静静陈东民
【当事人-个人】辛坤陈帅许静静陈东民
【代理律师/律所】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博王媛媛
【代理律所】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陈坤老婆是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辛坤;陈帅;许静静;陈东民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辛坤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416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帅、许静静、陈东民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9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2:29
辛坤、陈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35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静静。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坤与上诉人陈帅、许静静、陈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辛坤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416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帅、许静静、陈东民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9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张子亚
审 判 员 陈翠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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