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75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
【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彬;李嘉慧;李加坤
【当事人】陈彬李嘉慧李加坤
【当事人-个人】陈彬李嘉慧李加坤
【代理律师/律所】黎耀华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钟瑞芬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耀华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钟瑞芬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耀华钟瑞芬
【代理律所】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彬;李嘉慧
【被告】李加坤
【本院观点】陈彬、李嘉慧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向李加坤支付的还款高于李加坤向其出借的款项,遂要求李加坤返还,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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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彬、***慧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向李加坤支付的还款高于李加坤向其出借的款项,遂要求李加坤返还,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一审期间,双方已确认陈彬、***慧曾向李加坤借款,且陈彬、***慧已提交其向李加坤支付款项的相应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查清双方之间借、还款的具体金额,以及李加坤是否存在高利放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标准收取利息等事实,就以“在难以查明陈彬、***慧、李加坤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情况下,对陈彬、***慧仅以其合计还款2960898元减去李加坤合计出借款项2496858元而要求李加坤退还其464040元的主张无法认定”为由,驳回陈彬、***慧的全部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案需发回重审以查清上述基本事实。而且,基于李加坤在本案中提出的职业放贷问题,本案还应审查涉案借款是否存在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的事实或线索,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彬、***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16:37:53
陈彬、***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75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彬。
上诉人(原审原告):***慧。陈坤老婆是谁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耀华,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鑫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彬、***慧因与被上诉人李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彬、***慧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向李加坤支付的还款高于李加坤向其出借的款项,遂要求李加坤返还,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一审期间,双方已确认陈彬、***慧曾向李加坤借款,且陈彬、***慧已提交其向李加坤支付款项的相应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查清双方之间借、还款的具体金额,以及李加坤是否存在高利放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标准收取利息等事实,就以“在难以查明陈彬、***慧、李加坤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情况下,对陈彬、***慧仅以其合计还款2960898元减去李加坤合计出借款项2496858元而要求李加坤退还其464040元的主张无法认定”为由,驳回陈彬、***慧的全
部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案需发回重审以查清上述基本事实。而且,基于李加坤在本案中提出的职业放贷问题,本案还应审查涉案借款是否存在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的事实或线索,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彬、***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许雪芳
审判员 李璐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艳婷
卢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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