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红、陈天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皖10民终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 
【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东红;陈天岑;丁少琴;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东红陈天岑丁少琴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东红陈天岑丁少琴 
【当事人-公司】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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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东红;陈天岑 
【被告】丁少琴;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涉嫌犯罪,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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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涉嫌犯罪,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裁定驳回张东红、陈天岑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6:37:4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追偿权纠纷
案由向本院提起了33件诉讼案件;本院(2019)皖1002民初1214号及(2019)皖1002民初1314号生效民事裁定认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东红、陈天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退还张东红、陈天岑。    张东红、陈天岑在二审中陈述:我方不是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客户,我方先和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认识,我方和借款人之前并不认识,借款人到公司去借款,公司通知我方有人借款,公司愿意担保,款项直接打到借款人账户,利息有借款人打的,也有公司打的,按合同约定,还款应该还到我方的账户。而且本案抵押房产是2019年3月21日抵押的,2019年3月23日就解押了,后又抵押给其他人。从2017年年初开始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我方出借的款项提供担保。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张东红、陈天岑是公司的投资客户,张东红从2016年9月20日开始投资,陈天岑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投资。从其庭后提交的出资金额明细表反映,张东红共有15笔出资,陈天岑共有13笔录出资。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确认丁少琴在收到本案款项后即将该款转到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账户。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东红、陈天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重审;3.由丁少琴、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和虚假诉讼两项罪名立案侦查并不是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侦查吴龙涉嫌的两项罪名与公司无关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现正常经营公司名下的物业也在正常租售中原审法院认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嫌疑我方不予认可;二、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财陈述公司一直按公司制定的清退方案进行清退不属实,清退方案是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单方面的意愿我方并不认可也没有与公司签订清退协议,截止到2020年4月只清偿了4%本金2020年3月的0.3%的利息也没有付,公司没有按其提出的清偿方案执行;三、政府要求所有担保公司在两年内结束担保业务退出担保市场不应该成为担保公司借机损害出借人权益的借口;四、丁少琴与吴龙之间的交易属个人行为不能与公司行为混为一谈。 
张东红、陈天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民终3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少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7392875N。
     法定代表人: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财,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东红、陈天岑因与被上诉人丁少琴、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002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东红、陈天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重审;3.由丁少琴、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和虚假诉讼两项罪名立案侦查,并不是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侦查,吴龙涉嫌的两项罪名与公司无关,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现正常经营,公司名下的物业也在正常租售中,原审法院认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嫌疑,我方不予认可;二、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财陈述公司一直按公司制定的清退方案进行清退不属实,清退方案是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单方面的意愿,我方并不认可也没有与公司签订清退协议,截止到2020年4月只清偿了4%本金,2020年3月的0.3%的利息也没有付,公司没有按其提出的清偿方案执行;三、政府要求所有担保公司在两年内结束担保业务退出担保市场不应该成为担保公司借机损害出借人权益的借口;四、丁少琴与吴龙之间的交易属个人行为,不能与公司行为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