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柯、陈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2214号 
陈坤老婆是谁【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 
【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吉柯;陈晓 
【当事人】吉柯陈晓 
【当事人-个人】吉柯陈晓 
【代理律师/律所】潘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郑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王格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郑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王格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艺郑锐王格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吉柯 
【被告】陈晓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吉柯与陈晓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实际履行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吉柯与陈晓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陈晓为证明其与吉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吉柯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在出借人能够提供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可推定其与借款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而且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条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
出具。同时,本案借贷金额较小,在陈晓向吉柯送达《律师函》催款后,吉柯也未明确提出异议。而吉柯主张借条系陈晓在其工地闹事,出于无奈而出具。吉柯就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该主张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吉柯关于陈晓未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不成立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柯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吉柯负担19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20: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9日,陈晓通过转账向吉柯支付2万元;另有6万元系现金给付吉柯,因借款时双方关系尚好,故当时并未要求吉柯出具借条,但后因关系闹僵,故在派出所组织调解时,陈晓要求吉柯出具了借条。2019年6月5日,吉柯向陈晓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晓现金人民币80000元整。陈晓于2020年12月4日向吉柯送达了《律师函》,载明要求吉柯收到律师函之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晓、吉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在陈晓通过发律师函催要吉柯偿还借款后,吉柯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故对陈晓要求吉柯偿还欠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吉柯辩称其出具的借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陈晓、吉柯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吉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确清楚出具借条的意义,故对于吉柯该抗辩不予采纳。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12月4日,陈晓向吉柯送达了《律师函》载明:要求吉柯十日后还款。故吉柯应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对陈晓所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吉柯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
晓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陈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元(按简易程序收费),由吉柯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吉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吉柯与陈晓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1.陈晓虽有借条但无任何款项交付记录,而且20000元转账记录仅为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且收款对象不明,无法证明陈晓已实际交付借款。陈晓所发律师函是单方行为对吉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与吉柯是否拖欠借款不具有关联性。2.借条内容不属实,2019年6月5日,吉柯向陈晓同时出具了另案欠条与本案借条,在另案运输合同纠纷中欠条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内容不属实。本案借条是同样的情况,吉柯虽出具借条,但是为了防止陈晓去其项目工地闹事无奈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吉柯与陈晓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款项交付与否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核心之一,陈晓作为原告需要予以证明,而一审判决将其举证责任分配给吉柯,明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吉柯、陈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122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柯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吉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吉柯与陈晓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1.陈晓虽有借条但无任何款项交付记录,而且20000元转账记录仅为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且收款对象不明,无法证明陈晓已实际交付借款。陈晓所发律师函是单方行为对吉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与吉柯是否拖欠借款不具有关联性。2.借条内容不属实,2019年6月5日,吉柯向陈晓同时出具了另案欠条与本案借条,在另案运输合同纠纷中欠条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内容不属实。本案借条是同样的情况,吉柯虽出具借条,但是为了防止陈晓去其项目工地闹事无奈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吉柯与陈晓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款项交付与否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核心之一,陈晓作为原告需要予以证明,而一审判决将其举证责任分配给吉柯,明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