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张健 刘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6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朔
【审理法官】王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艳;张荣
【当事人】刘艳张荣
【当事人-个人】刘艳张荣
【代理律师/律所】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相广美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相广美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春辉相广美
【代理律所】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艳
【被告】张荣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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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刘艳主张其虽然收到18万元,但立刻将钱转给了案外人管清霞,是管清霞介绍刘艳与张荣相识的。刘艳受张荣、管清霞、武广伟等人欺骗,但刘艳并未能提交可以证明其受到张荣等人欺骗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刘艳与张荣的聊天
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认定刘艳与张荣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判令刘艳向张荣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刘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25: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5日,刘艳给张荣发称:“你借我20万,我就全都周转开了,我给你写个借条,真的让我给你跪下都行”。2018年11月1日,张荣向刘艳转账支付7万元,同时,张荣给刘艳发称:“亲,先转7万你用”。2018年11月14日,张荣向刘艳转账支付11万元,同时,张荣给刘艳发称:“亲连上次和今天转的,我一共借你了18万”,刘艳给张荣回复:“收到,谢谢你,放心我一定尽快如数归还”。 2019年11月4日,张荣给刘艳发称:“亲干嘛了,明天我正好去昌平下户,你在家吧,回头你手头宽裕了把那18万还我,先把借条写个给我”,刘艳给张荣回复:“没有钱,别逼我,我不在
北京,我快死了”。2020年5月5日,张荣给刘艳发称:“在吗,你借我的18万一年半了准备什么时候还我,都这么长时间了,我也要还贷款”,刘艳给张荣回复:“没钱,我都准备卖房子了”。2020年6月4日,张荣再次给刘艳发称:“你借我18万这么久了,也没要你利息,你是不是把借条打给我”。此后,刘艳一直未能偿还张荣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张荣与刘艳的记录及张荣、刘艳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刘艳通过方式向张荣提出借款,且张荣实际出借给刘艳18万元,故刘艳理应偿还张荣上述借款,现因刘艳一直未能偿还张荣借款,故张荣起诉要求刘艳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张荣与刘艳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张荣主张要求刘艳支付自张荣出借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将根据张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现因刘艳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刘艳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艳于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荣借款18万元及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荣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刘艳与张荣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令刘艳向张荣偿还借款18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有误。刘艳虽然收到18万元,但立刻将钱转给了案外人管清霞,是管清霞介绍刘艳与张荣相识的。刘艳受张荣、管清霞、武广伟等人欺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在一审开庭时,刘艳所述相关案件情况,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一审法院并未核实。 综上所述,刘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艳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26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广美,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荣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刘艳与张荣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令刘艳向张荣偿还借款18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有误。刘艳虽然收到18万元,但立刻
将钱转给了案外人管清霞,是管清霞介绍刘艳与张荣相识的。刘艳受张荣、管清霞、武广伟等人欺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在一审开庭时,刘艳所述相关案件情况,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一审法院并未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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