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与付建荣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9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骞章兴东陈娟
【审理法官】汪骞章兴东陈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向红;付建荣;张玲
【当事人】向红付建荣张玲
【当事人-个人】向红付建荣张玲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红
【被告】付建荣;张玲
【本院观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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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向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向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2:27:18
向红与付建荣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19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建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红因与被上诉人付建荣、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3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红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向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向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汪 骞
审 判 员 章兴东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 慧
书 记 员 文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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