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雷与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 
【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鲍雷;张蓓 
【当事人】鲍雷张蓓 
【当事人-个人】鲍雷张蓓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鲍雷 
【被告】张蓓 
【本院观点】张蓓主张与鲍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鲍雷出具的两张借条加以证实,鲍雷对该两笔借款亦无异议,应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蓓主张与鲍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鲍雷出具的两张借条加以证实,鲍雷对该两笔借款亦无异议,应予认定。对其中的50000元借款,鲍雷主张已经清偿,但张蓓不予认可。根据张蓓提供的其与鲍雷在2019年5月30日的通话录音,鲍雷明确认可尚欠张蓓37000元。张蓓二审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蓓也一直在向鲍雷索要该笔借款,鲍雷从未主张该笔款项已经清偿。结合借条原件一直由张蓓持有,鲍雷对借条未有收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尚欠37000元未有清偿,鲍雷应当对该笔款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对20000元借款,鲍雷辩称已经还给张蓓的弟弟。但是,根据张蓓提供的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鲍雷在将20000元转给张蓓弟弟后,张蓓又转给了鲍雷用于其偿还信用卡,而且20000元的借条尚在张蓓处,因此,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尚未清偿。对于另外10000元借款,鲍雷认可刷张蓓信用卡20140元,其虽主张已经全部偿还,但一、二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鲍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上诉人鲍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6:51: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张蓓与鲍雷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一直有经济往来。鲍雷于2018年10月16日向张蓓借款50000元,鲍雷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蓓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鲍雷2018.10.16。鲍雷于2020年1月20日向张蓓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蓓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人:鲍雷2020年1月20日。鲍雷于2020年2月13日向张蓓借款100000元,鲍雷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蓓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鲍雷2020.2.13日于2020年2月20日归还。借款后鲍雷偿还借款部分借款,余款至今未还,因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蓓与鲍雷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张蓓要求鲍雷给付67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张蓓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鲍雷辩称其借款已经还清的辩解意见,20000万借条系分手费,因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双方认可的金额,张蓓的金额远大于鲍雷,且大于诉讼请求金额67000元,故对鲍雷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鲍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蓓给付67000元利息(利息以67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鲍雷负担(张蓓已预交,待鲍雷履行时一并给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供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鲍雷举证如下:    1.张蓓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9978的银行流水一份,证明鲍雷在2018年10月16日借款50000元之后,在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已经将钱还给张蓓,还款方式是现金。    2.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涉案50000元借款及还款情况,刘某是实际用款人。刘某和鲍雷是朋友关系,刘某和张蓓也认识。    刘某陈述:我与鲍雷、张蓓均是朋友关系。2018年10月份左右,我押在别人手里的车到期了,需要借钱,当时我知道鲍雷和张蓓是情侣关系,我直接向张蓓借钱借不到,就通过鲍雷向张蓓借50000元,帮我把车赎回来,条件是给张蓓买个手机。当天下午天快黑之前,我们三个人还有一个案外人周某在场,是鲍雷打的条子,钱是张蓓在凤凰美地南门西面的农业银行取的现金5000
0元,然后去幸福南路赎车。车赎出来之后张蓓就将车子开走了。后来鲍雷经常还钱,我没办法,又把车子押了50000元现金,直接交给张蓓的。借条是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对鲍雷在车里向张蓓借钱及双方之间的其它经济往来也不清楚。因为约定的一个月借期没有到,我承诺给张蓓买的手机没有买。    张蓓质证意见:对证据1,认可鲍雷主张的50000元还款,但还的不是本案的50000元借款,而是借给刘某使用的50000元借款。本案借款系当时鲍雷说他爸生病,急需用钱。他为了面子,在刘某走之后借的钱。该笔借款鲍雷用红酒抵了13000元,还欠37000元;对证据2,刘某关于把车交给张蓓的时间陈述不对,应该是下午四、五点。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张蓓收到鲍雷还款50000元,且该款来源于刘某,但与本案的关联性需结合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张蓓举证如下:    1.2018年11月13日-11月14日转账截图、银行存取款流水、聊天记录,证明第一笔借款。    2.借条及鲍雷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手机短信截图打印件、转账截图打印件以及聊天记录,证明第二笔借款。    鲍雷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是双方关系好时候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与本案的借款没有关系;录音是张蓓逼着鲍雷说的。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张蓓主张的两笔借款真实存在。 
【二审上诉人诉称】鲍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蓓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蓓承担。事实与理由:张蓓与鲍雷在一起同居生活三年多时间,经济问题说不清。对于50000元借款,鲍雷已经于2018年11月14日前与张蓓一起将钱存入其账户。因当时双方关系好,故未有要求收回条据。2019年12月8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通过支付宝还给张蓓的弟弟,同样未有索回借条,张蓓一审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鲍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鲍雷与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张健 刘蓓
(2021)苏13民终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蓓。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雷因与被上诉人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鲍雷、被上诉人张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鲍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蓓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蓓承担。事实与理由:张蓓与鲍雷在一起同居生活三年多时间,经济问题说不清。对于50000元借款,鲍雷已经于2018年11月14日前与张蓓一起将钱存入其账户。因当时双方关系好,故未有要求收回条据。2019年12月8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通过支付宝还给张蓓的弟弟,同样未有索回借条,张蓓一审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蓓答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对鲍雷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可。
原告诉称     张蓓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鲍雷向张蓓偿还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鲍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