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陈芳案
  吴丹、陈芳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丰刑初字第016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丹,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沙沟河村3组8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维,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芳,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丁家营镇丁家营村1组1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张健 刘蓓  辩护人张恋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丹、陈芳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丹及其辩护人林维、被告人陈芳及其辩护人张恋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吴丹、陈芳在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西四巷14号其经营的一无名发廊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杨立海协商未果,遂持尖刀威胁杨立海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并强行拿走其人民币320元。
  后被查获。
  被告人吴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丹此次犯罪系初犯,且系犯罪未遂,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陈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芳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有犯罪未遂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丹、陈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立海陈述、证人李占玫、贾玉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丹、陈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丹、陈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吴丹、陈芳有犯罪未遂情节,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芳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三、随案移送被告人吴丹、陈芳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胡春生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