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的挂失流程是怎样的
已经签发的普通⽀票和现⾦⽀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的,应⽴即向银⾏申请挂失。
如何挂失(1)出票⼈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取现⾦的⽀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申请挂失⽌付。银⾏查明该⽀票确未⽀付,经收取⼀定的挂失⼿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账户中⽤红笔注明⽀票号码及挂失的⽇期。
(2)收款⼈将收受的可以直接⽀取现⾦的⽀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付申请书,经付款⼈签章证明后,到收款⼈开户银⾏申请挂失⽌付。其他有关⼿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应当在通知挂失⽌付后3⽉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公⽰催告,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形式向票据⽀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民法院提出公⽰催告申请。在失票⼈向⼈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额、出票⼈、付款⼈、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在向付款⼈挂失⽌付之前,或失票⼈在申请公⽰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善意付款的,失票⼈不得再提出公⽰催告的申请,付款银⾏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票权利⼈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
票⼈⾃⾏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不能向银⾏申请挂失⽌付。但可以请求收款⼈及其开户银⾏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切损失,均应由失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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