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作废,冲红如何处理,全在这⾥
如何挂失专⽤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般纳税⼈在开具专⽤发票当⽉,发⽣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
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开票当⽉;
(⼆)销售⽅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识别号认证不符”、“专⽤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
符”。
⼩规模纳税⼈代开专⽤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退
回代开专⽤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在开票当⽉,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发票进⾏作
废;在未收回专⽤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已将专
⽤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发票。
什么情况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
⼀般纳税⼈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统称专⽤发票)后,发⽣销货
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发票。
发票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丢失“空⽩发票”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处理,使⽤发票的单位和个⼈
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书⾯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
内陆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
关或⾃⾏办理电⼦发票退回或作废⼿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发票的纳税⼈,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普通发票的纳税⼈,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
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和使⽤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处理:
“⼀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可凭销
售⽅提供的相应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发票已
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凭销售⽅提供的相应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认证,认证相符
的可凭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专⽤发票发票联认证,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发票的单位和个⼈应于发票丢失当⽇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需要⽤存根联⼊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普通发票处理。
登报申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的增值税专⽤发票发⽣被盗、丢失时必须统⼀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发票的单位和个⼈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书⾯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陆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购买⽅已认证的专⽤发票,发⽣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第⼀款规定:“⽤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发票应作为购买⽅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
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发票应作为购买⽅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即使发⽣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
开具发票时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变更货物名称吗?
随意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破坏了发票的严肃性,这种情况在超市或者酒店时有发⽣。有些商家认为,开具发票,只要⾦额没有错误,品名可以任由客户要求。事实上,随意变更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属于虚开发票的⾏为,都要受到⾏政处罚。
政策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全部联次⼀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章。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为:
(⼀)为他⼈、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单位和个⼈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次打印,内容完全⼀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章。”
处罚条款:《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虚开发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随意变更货物名称的⾏为属于为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法开票的⾏为,应及时改正并按照要求正确开具发票。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