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爱国、李秋霞等与王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6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李光洁老婆【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 
【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王祁 
【当事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王祁 
【当事人-个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王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 
【被告】王祁 
【本院观点】本案系王祁诉讼要求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偿还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从现有证据来看,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应依法按约偿还借款,同时,上诉人已偿还的款项以及支付给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妹妹张某2的9580元款项不能全部用于冲抵借款本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扣押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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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张某1是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富贵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2是张某1的妹妹。2020年7月14日,张某1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18年4月28日蔡爱国与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及有蔡爱国签字的《借款告知确认书》,张某1陈述蔡爱国于2018年4月28日转给其妹妹张某29580元中1500元是给王祁第一个月的利息。    再查明,2020年4月1日,王某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诉讼(仲裁)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为王某蔡爱国、李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王祁诉讼要求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偿还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债务人应偿还借款的数额发生争议。故本案二审争点问题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已偿还的款项以及支付给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妹妹张某2的9580元款项是否应全部用于冲抵借款本金。    关于争点问题,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上诉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应依法按约偿还借款,同时,上诉人已偿还的款项以及支付给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妹妹张某2的9580元款项不能全部用于冲抵借款本金。一审判决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数额的认定,均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王祁提交了上诉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签名的借款协议,并提交了向蔡爱国交付借款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上诉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认可借款协议中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收到王祁转款的事实,初步证明了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王某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合伙职业放贷,案涉借款合同存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从本院审查的王祁等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的情况来看,王祁的放贷行为仍符合偶发性、非职业性的特征,尚不足以认定王祁系职业放贷人员,不能据此否定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关于应还款数额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王祁依约交付了10万元借款本金,上诉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亦通过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公司)向被上诉人王祁给付了27500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已归还的款项采取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冲抵,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另外,上诉人与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上诉人在收到王祁交付的10万元款项后向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妹妹张某2转款,并不能当然视为系向王祁转款。一审法院从本案实际出发,在认定借款本金时,扣减了张某2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转给王祁的1500元,以王祁实际交付的款项数额作为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体现了对借款人的保护,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关于其全部转账款项均应扣减借款本金,并申请追加案外人盐城富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某1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7元,由上诉人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04: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8日,王某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条款:贷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金额为1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先息后本,按月结息,每月为一期,每期付利息1500元,每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直至还清本金;抵押条款: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并有处分权的抵押财产市区开大兴2号小区53幢101室(92.38㎡)不动产权号:(房屋产权证)0093556,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关于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自愿按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确认市值为50万,抵押率为80%;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月息百分之三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双方均在合同第8页签字,王祁在“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处签字,蔡爱国在“借款人"处签字,李秋霞、蔡大玮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蔡爱国、李秋霞在“抵押人"处签字。同日,蔡爱国、李秋霞、蔡大玮向王祁出具了借条,载明“蔡爱国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出借人)王祁(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七日止,计12个月,月利率1.5%(百分之壹点伍),第一期利息于2018年4月28日支付,以后每月利息于当月二八日前按时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见抵押贷款合同。特立此据。"蔡爱国在“借款人"处签字,李秋霞、蔡大玮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同日,蔡爱国、李秋霞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苏(xxx)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同日,王祁向蔡爱国转账10万元。蔡爱国借款后于2018年4月28日向案外人张某2转账9580元,
后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银行卡转账、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张某1转账17次计2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