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菊霞,杨磊,杨志杰与方妍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9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 
【审理法官】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方妍 
【当事人】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方妍 
【当事人-个人】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方妍 
【代理律师/律所】线建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朱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线建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朱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线建华朱敏 
【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志杰;梁菊霞;杨磊 
【被告】方妍 
【本院观点】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XX户XX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补偿安置协议 
李光洁老婆【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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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XX户XX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因此方妍作为户籍已存在于莲湖区XX村XX号宅基地上的村民,应属于被安置范围,享有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权利。故一审判决将户内面积最小的安置房屋75.02平方米一套确认为方妍所有一节,并无不当。同时,一审判决考虑到方妍婚后未建房、未装修等因素,判令方妍按照上靠户型增加面积购买价即2350/㎡
支付房屋对价款176297元、以及房屋装修款35000元一节,亦无不妥。至于杨志杰、梁菊霞、杨磊上诉称拆迁后安置房屋与方妍无关一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志杰、梁菊霞、杨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8元,由杨志杰、梁菊霞、杨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35: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妍与杨磊于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将其户口迁入西安市莲湖区XX村XX组,和杨志杰、梁菊霞一家共同生活在XX村XX号,该院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载明权利人为杨志杰。2011年8月1日方妍与杨磊生育一子杨某1。杨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陕0104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妍与杨磊离婚,婚生子杨梓轩由杨磊抚养。2010年4月2日,三民村地区综合改造项目指挥部作为拆迁人,XX村XX号院拆迁相关事宜与被拆迁人杨志杰签定了协
议编号0719的《西安市莲湖区三民村地区综合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乙方土地证面积为218.9平方米,乙方原房屋状况(见附表一)。二、实际安置面积为:550平方米,具体安置户型为:65平方米(壹套)、75平方米(贰套)、85平方米(壹套)、125平方米(贰套)。三、上靠户型增加面积2.75平方米,2350/㎡应补交6462.5元。补偿费用:产权调换面积以外面积的重置成新价19508元、附属物补偿费76710元、自行过渡费42000元、搬迁补助费1000元、奖励费5000元,实际结算:甲方应付乙方137755.50元。"2010年4月8日,杨志杰领取了上述款项和搬家奖励费5000元。在XX社区XX组中,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方妍均为股民。拆迁安置政策:按宅基地有效面积的2.5倍实行拆一还一,安置550平方米。2016年6月13日,由西安大兴新区管理委员会三民村地区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杨志杰发放《西安大兴三民汉风苑小区回迁安置房屋证明书》六份:编号3034(125.08平方米)、编号3035(75.10平方米)、编号3036(75.27平方米)、编号3037(75.02平方米)、编号3038(75.48平方米)、编号3039(125.10平方米),比协议多出1.05平方米,由杨志杰、梁菊霞按每平方米2350元补购。庭审中,法院前往莲湖区三民村社区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三民社区宋勇勇主任及三民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谈话笔录三民置业公司向法院出具了返还面积计算的证
明,三民社区向法院出具了2010年该村发放拆迁征地款的证明。该证明载明:2010年9月6日三民村第二小组拆迁征地款分配、每人分配5722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XX户XX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因此方妍作为户籍已存在于莲湖区XX村XX号宅基地上的村民,应属于被安置范围,应当享有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权利。杨志杰、梁菊霞、杨磊辩称其宅基地的使用人、面积以及房屋状况等均没有因方妍的嫁入而发生任何变化,其家庭财产是杨志杰、梁菊霞和其儿女的共同财产,与方妍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方妍与杨磊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已发生了改变,财产应重新分配。方妍应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安置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住宅,杨志杰、梁菊霞、杨磊应向方妍分割相应的住宅面积,方妍应向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支付相应的对价款。杨志杰、梁菊霞、杨磊已安置的(编号xxx)xxx小区xx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75.02平方米房屋应归方妍所有。人均65平方米对价款超出面积10.2㎡,应以综合造价3300元/㎡,计33660元,共计186410元,故方妍应以2350元/㎡计算对价向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支付152750元。该房屋杨志杰、梁菊霞、杨磊回迁时已装修,结合杨志杰、梁菊霞、杨磊庭审时表示其全部装修花费二十余万元,酌
定方妍支付杨志杰、梁菊霞、杨磊装修款35000元。方妍应享受拆迁安置协议书中过渡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奖励费等按家庭成员人均补偿费用137755.50元的五分之一,即34438.88元,但考虑到其与杨志杰、梁菊霞、杨磊长期共同生活,杨志杰、梁菊霞、杨磊辩称所领费用已用于日常生活所需,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村民分配款一节,因三民村社区委员会向法院出具2010年该村发放拆迁征地款的《证明》上载明:2010年9月6日三民村第二小组拆迁征地款分配每人57220元。而此款已按户发放并由杨志杰、梁菊霞、杨磊领取,故应由杨志杰、梁菊霞、杨磊退还方妍。关于方妍主张析出商业面积一节,因商业面积系城中村改造时村民转为股民依法享有的股民待遇问题,本案不予涉及。只是杨志杰、梁菊霞、杨磊应将其《股民证》返还方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XX号楼XX号建筑面积75.02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方妍所有;二、被告杨志杰、梁菊霞、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方妍拆迁征地款57220元;三、原告方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杨志杰、梁菊霞、杨磊房屋对价款176297元,房屋装修款35000元;四、被告杨志杰、梁菊霞、杨磊返还原告方妍三民置业公司股民证书;五、驳回原告方妍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9元,由原告方妍负担489元,被告杨志杰、梁菊霞、杨磊负担9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