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伟与李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1 
【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29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建伟;李嘉琪;零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朝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建伟李嘉琪零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朝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建伟李嘉琪 
【当事人-公司】零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朝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许飞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黄燕上海博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许飞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黄燕上海博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旭许飞黄燕 
【代理律所】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上海博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建伟 
【被告】李嘉琪;零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朝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建伟向李嘉琪借款150万元,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此事实,已有刘建伟出具的借条及相关转账凭据等证据为证,且刘建伟也实际予以确认,故应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书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建伟向李嘉琪借款150万元,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此事实,已有刘建伟出具的借条及相关转账凭据等证据为证,且刘建伟也实际予以确认,故应予以认定。刘建伟在借款后未按约定向李嘉琪归还全部借款,具有过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
责任。现实际查明,刘建伟确实已在借款后陆续向李嘉琪支付过钱款,截止2018年9月21日,总计还款金额为1368694元,但其中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均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且也未明确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具体金额,故现按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债务抵充顺序进行分段计算,刘建伟仍结欠李嘉琪借款本金214737.12元;此外,刘健伟应就其违约而向李嘉琪支付违约金15547.33元。刘建伟称“其已还大部分借款,仅应向李嘉琪偿付456元;且李嘉琪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责任"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采信。至于刘建伟主张应将为李嘉琪垫付的钱款及部分以工资或奖金的名义支付给李嘉琪的钱款抵充还款一节因并无证据证明该些钱款与归还本案系争借款有直接的关系,且李嘉琪也未予以认可,故不能支持。如刘建伟与李嘉琪尚有其它经济往来中的纠纷,应另行处理。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刘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建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11:38: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嘉琪是零正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2018年6月4日离职。刘建伟是零正公司和朝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8日,李嘉琪(出借人)与刘建伟(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零正公司和朝展公司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年化利率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时间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借款方于2018年5月8日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7月8日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9月8日归还本金50万元;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本付息,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出借方有权在3个自然日内要求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借款金额的10%计算加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嘉琪分别于2018年2月10日、2018年2月12日将100万、50万元转入刘建伟的银行账户。2018年3月26日,李嘉琪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建伟66000元,转账附言为“还款"。2018年5月10日,刘建伟出具承诺书,言明原定于2018年5月8日归还的50万元,承诺于2018年5月15日归还,不可逾期,余款按合同约定归还。2018年7月17日,刘建伟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截至当日已还款50万元,因其资金紧张,双方重新协商达成方案,2018年8月10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2018年9月15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2018年10月1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如未按期归还本金,视为合同违约,愿意承担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本金归还为止。双方因还款事宜发生争执,故李嘉琪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刘建伟理应按约还款,然其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李嘉琪有权要求刘建伟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双方对150万的借款本金均无异议,李嘉琪主张其于2018年3月26日转给刘建伟的66000元为借款,但遭刘建伟否认,李嘉琪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已明确该款为“还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款有借贷合意,故对李嘉琪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还款期限,虽然还款承诺书是刘建伟单方出具,但其内容明确表达出双方重新协商达成新协议之意,李嘉琪对此如不认可完全有权拒绝,而李嘉琪不但接收该承诺书,而且将该承诺书作为本案证据向法庭提供,李嘉琪之行为足以表明其认可了还款承诺书的内容。因此,相关还款期限应以还款承诺书约定为准。关于剩余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刘建伟主张其向案外人支付的费用系为李嘉琪垫付,且李嘉琪承诺将该费用从最后一期还款中扣除,故应作为还款,但该主张遭李嘉琪否认,刘建伟对此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况且垫付与借贷系不同法律关系,故对被告刘建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刘建伟主张其于2018年2月10日、2018年3月10日通过招商银行转给原告的款项为还款,但刘建伟在转账附言中明确上述款项为“工资"或“奖金",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否定上述书证的证明力,故对刘建伟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刘建伟于2018年6月1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533元,李嘉琪主张该款是工资而非还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截至2018年9月21日,刘建伟分四十余笔向李嘉琪还款共计1368694元,但每笔还款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也没有约定抵充顺序,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违约金不属于利息范畴,李嘉琪在本案中也单独主张,故不在上述抵充范围之内,由法院另行核算确定。按照上述原则分段核算后,确定剩余借款本金214737.12元。李嘉琪主张刘建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计算基数应以法院核算金额为准。刘建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屡次违约,李嘉琪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一并主张时,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分期以实际逾期金额核算,确定违约金为15547.33元。关于零正公司、朝展公司的保证责任,李嘉琪和刘建伟虽达成新还款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嘉琪有权在原保证期间内要求零正公司、朝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李嘉琪可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但和违约金一并主张时总计年利率不超过24%,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还款承诺书将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月利率2%实质上并未加重零正公司、朝展公
司的保证责任。零正公司、朝展公司关于刘建伟改变借款用途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零正公司、朝展公司依法应告刘建伟向李嘉琪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建伟追偿。零正公司、朝展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李嘉琪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零正公司、朝展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刘建伟归还李嘉琪借款本金214737.12元;刘建伟支付李嘉琪违约金15547.33元;刘建伟支付李嘉琪以214737.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零正公司、朝展公司对刘建伟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零正公司、朝展公司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建伟追偿;案件受理费8244元,由李嘉琪负担4025元,刘建伟负担421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建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建伟偿还李嘉琪456元(人民币,以下同)。事实和理由:刘建伟已归还大部分钱款,仅欠李嘉琪456元;且李嘉琪在本案中本身也有违约行为,打乱了刘建伟的资金安排计划,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处理有违公平原则,应予纠正。李嘉琪辩称,不同意刘建伟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刘建伟与***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光洁老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129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零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918号A2946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即本案上诉人刘建伟)。
     原审被告:上海朝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16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即本案上诉人刘建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建伟因与被上诉人***琪及原审被告零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正公司)、上海朝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建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建伟偿还***琪456元(人民币,以下同)。事实和理由:刘建伟已归还大部分钱款,仅欠***琪456元;且***琪在本案中本身也有违约行为,打乱了刘建伟的资金安排计划,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处理有违公平原则,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