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敏、王镜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33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敏;王镜凯;贵阳万科远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廖敏王镜凯贵阳万科远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廖敏王镜凯
【当事人-公司】贵阳万科远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樊朝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陈璞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廖智慧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何晓艳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朝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陈璞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廖智慧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何晓艳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朝彬陈璞廖智慧何晓艳
【代理律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廖敏;王镜凯
【被告】贵阳万科远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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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21:20:22
廖敏、王镜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33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廖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镜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万科远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大道南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慧,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艳,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廖敏、王镜凯因与被上诉人贵阳万科远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远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廖敏、王镜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廖敏、王镜凯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科远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万科远通公司销售悦城项目房屋时,以“省府路小学、19中,红黄蓝国际幼儿园签约入住金阳大社区”“三大名校十二年一站式教育”为广告宣传,而廖敏、王镜凯的子女却不能就读前述学校,万科远通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二、万科远通公司在配套学校的广告宣传中,明确了签约入驻的真实存在学校名称、学校的数量及明确宣称“签约入驻”“三大名校一站式教育”,该广告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应视为要约。三、一审判决以廖敏、王镜凯未举证证明万科远通公
司广告宣传对廖敏、王镜凯选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有影响,该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和社会经验法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的规定,万科远通公司广告宣传中的配套学校显然对廖敏、王镜凯选择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格具有重要影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万科远通公司辩称,一、万科远通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廖敏、王镜凯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二、廖敏、王镜凯所称的学校不在合同约定内,不在万科悦城规划范围内,且对房价无重大影响,依法不属于合同内容。三、廖敏、王镜凯主张的三所学校属于公办学校,就读资格和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廖敏、王镜凯子女不能就读三所学校系教育局履行行政职能所致,与万科远通公司无关。
原告诉称 廖敏、王镜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款71270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因购买被告修建的“万科远通悦城”项目的房屋,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9.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1.27平方米;第七条约定: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6852.
46元,总价款488375元。第十二条第(三)款“商业配套设施”中对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均未约定。第二十六条“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约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1)地下车库有公共厕所及配套设备用房;(2)文化图书馆位于7某楼架空层;(3)社区服务用房位于9某楼架空层;(4)7、8、9号楼地下车库内规划有消防水池、水泵房、发电机房、排风机房、配电室。2.其他约定:无。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审理中,双方认可房屋已交付原告,在万科悦城业主手册配套服务中载明的学校为:贵阳市第一实验小学、林木小学、贵阳市第三十中学。又查明,审理中,原告提交照片及贵州都市网的网页截图,显示有“三大省级名校就在家门口,助力孩子成长无忧”、“万科金阳大社区三大名校十二年一站式教育省府路小学、19中、红黄蓝幼儿园入驻金阳大社区”横幅标语,网页截图载有:“万科三区合一隆重发布金阳大社区……万科金阳大社区以世纪金源步行街为轴心,串联出永不落幕的繁华大社区,将西区万科城、缇香郡、东区万科悦城有机结合组成社区平台……万科金阳大社区签约引进三大名校、包括闻名全市的省府路小学,翌年即可竣工……”拟证明被告在销售房屋时,
王凯吓懵通过广告方式宣传承诺省府路小学、19中、红黄蓝幼儿园入驻万科悦城。原告同时提交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拟证明被告愿意出资解决学校的修建问题,并联系政府部门申请万科小区学位,但被告未修建学校,且后来教育局答复在满足万科麓山小区的业主外,才安排万科悦城的业主子女。被告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同时提交云岩区中小学招生服务范围文件,显示省府路小学,贵阳市第十九中学万科城校区招生范围无万科悦城业主,并表示学校划片招生系政府相关部门确定,且学校入驻金阳大社区并不代表就是入驻万科悦城,而该三所学校也并未规划在万科悦城内,被告表示愿意出资解决学校的修建系配合政府履行其社会职责,并不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被告同时提交贝壳网和58同城二手房信息,拟证明万科悦城与万科城的房价整体上并无差异。另查明: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诉请的购房款系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违反广告宣传内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酌情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米1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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