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易云与陈建业、葛晨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39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
【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易云;陈建业;葛晨侠
【当事人】陈易云陈建业葛晨侠
【当事人-个人】陈易云陈建业葛晨侠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陆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陆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万美陆斌
【代理律所】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易云
【被告】陈建业;葛晨侠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在于葛晨侠向陈建业所借款项是否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证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葛晨侠向陈建业所借款项是否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由于涉案借条为葛晨侠出具,陈易云未在借条上签字,仅从借条本身无法推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是,涉案借款中有100万元港币还款系从陈易云账户汇出,虽然陈易云强调该账户由葛晨侠掌控,其本人并不知情,但对于相对方陈建业而言,足以因此相信陈易云参与到涉案借贷关系中。并且,葛晨侠在原审中自认涉案借款用于其经营管理的软件公司,无须陈建业再行举证,也无相反证据证明葛晨侠将涉案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之外的
其他场合。涉案借款的数额虽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因其用于葛晨侠经营管理的软件公司,考虑到葛晨侠、陈易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来源于葛晨侠,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葛晨侠的借款用于投资,相应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陈易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8元,由上诉人陈易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冯则煜
【更新时间】2021-11-05 10:24: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建业和葛晨侠系朋友关系。葛晨侠、陈易云原系夫妻,于201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2月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7年12月20日,陈建业通过自己名下汇丰银行账号4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账户向葛晨侠提供的陈易云名下汇丰银行账号6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账户汇入港币200万元。2017年12月26日,葛晨侠通过向陈建业借款人民币700万元,表示“最晚2018年4月份我把钱还给你"。2018年1月24日葛晨侠通过向陈建业出示借条,表示向陈建业借款人民币700万元,于2018年3月24
日之前归还。2018年1月25日,陈建业通过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向葛晨侠账户分2次转账人民币400万元和人民币300万元。之后,陈建业收到葛晨侠出具的书面借条。2018年4月11日,葛晨侠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归还陈建业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于当日10:27发给陈建业:“Tim,我先还了你500W,剩下的200,这周和下周投资的尾款进来我马上支付给你"。2018年7月9日12:18,陈建业在上问葛晨侠,“小葛,你那二百万已经说了很久了,什么时候还?",并向葛晨侠发送“HSBC462-151507-888chenchienyeh",葛晨侠随即回复“好,我今天转给你",当日21:20,葛晨侠回复“我电脑卡上有限额,先转40W,明天去银行更改一下,然后把剩下的转给你tim"。2018年7月10日、7月11日,葛晨侠通过陈易云名下汇丰银行账号6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账户转账给陈建业港币40万元、港币40万元。2018年7月13日10:54,陈建业发给葛晨侠称“已收到80万港元,请告知后面什么时候可以收到",11:08,葛晨侠表示“还有20我今天汇给你,剩下的我10月份汇给你tim,现在我这边资金都在调整到公司,这几个月产品上线。"2018年7月18日,葛晨侠通过陈易云名下汇丰银行账号6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账户转账归还陈建业港币20万元。后陈建业提起诉讼。审理中,关于葛晨侠已归还的港币100万元,陈建业认为应折算为人民币846552元,葛晨侠、陈易云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借贷合意和钱款交付两个条件。关于陈建业向葛晨侠交付的港币200万元,陈建业主张为借款,葛晨侠予以否认,称系投资机器人的投资款,且陈建业提供的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难以证明其主张,陈建业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陈建业该节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葛晨侠向陈建业借款人民币700万元,有陈建业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陈建业和葛晨侠的聊天记录,以及陈建业和葛晨侠的当庭陈述为证,法院予以确认。陈建业和葛晨侠均表示葛晨侠已归还人民币500万元,法院也予以确认。关于葛晨侠归还陈建业的港币100万元,是否用于归还人民币借款,葛晨侠和陈建业各执一词,法院根据陈建业和葛晨侠的聊天记录以及葛晨侠的还款情况进行分析。在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发生时葛晨侠表示“最晚2018年4月份我把钱还给你",在借款后葛晨侠于2018年4月11日归还陈建业人民币500万元,并于当日在中向陈建业表示“我先还了你500W,剩下的200,这周和下周投资的尾款进来我马上支付给你",但葛晨侠未按该约定还款,直至2018年7月9日陈建业发问葛晨侠,“小葛,你那二百万已经说了很久了,什么时候还?",之后葛晨侠于7月10日、11日、18日陆续归还了港币100万元,从中可以看出葛晨侠向陈建业借款、还款和陈建业催讨的先后顺序,符合一般借款还款的流程,因此可以认定葛
晨侠转账给陈建业的港币100万元系用于归还剩余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至于陈建业称港币100万元系用于归还港币200万元,陈建业提供的其和葛晨侠的聊天记录难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葛晨侠归还的港币100万元,陈建业表示根据汇款时的汇率,折算后共计人民币846552元,葛晨侠、陈易云也予以认可,则葛晨侠目前尚欠陈建业借款应为人民币1153448元,葛晨侠应予以归还。陈建业主张剩余借款的逾期利息,提出的利率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葛晨侠向陈建业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发生于葛晨侠、陈易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易云婚后没有工作,家庭经济来源于葛晨侠,葛晨侠的借款用于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且葛晨侠还款港币100万元系通过陈易云的银行账户,陈易云也认可该账户自开户后至离婚时一直由葛晨侠使用,故法院认定葛晨侠所欠陈建业借款系葛晨侠、陈易云夫妻共同债务,对陈建业要求葛晨侠、陈易云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易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814号判决第三项判令陈易云不承担该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葛晨侠所要承担的还款金额系其个人向陈建业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万中的剩余欠款而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陈易云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发生于2018年1月24日并非陈易云签字借出并且该700万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陈建业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陈易云在一审时也强调对该笔借款压根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基于葛晨侠用于还款100万港币的账户是陈易云所有且一直处于葛晨侠控制状态就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法逻辑自通相反该账号一直由葛晨侠占有使用更说明上诉人对该笔巨额借款的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葛晨侠的借款用于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过于主观无事实依据该笔借款金额巨大即便葛晨侠700万借款确实用于其陈述的软件开发公司的经营但该公司是否盈利葛晨侠是否获得过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一审均未查明葛晨侠的收入可能存在其他来源一审法院仅凭主观认定葛晨侠的借款用于投资且确实将受益用于家庭生活严重侵害陈易云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陈易云与陈建业、葛晨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39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易云。
陈意涵坤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晨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易云因与被上诉人陈建业、葛晨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