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文、王启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0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娜柳玮玮黄春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楚文;王启迪 
【当事人】陈楚文王启迪 
【当事人-个人】陈楚文王启迪 
【代理律师/律所】武亚眉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江志达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亚眉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江志达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亚眉邵子洪江志达 
【代理律所】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楚文 
【被告】王启迪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的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新证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的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
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陈楚文的上诉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交易解除协议》中约定的款项226843元应否计算利息。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    陈楚文主张《交易解除协议》中应付款第④项226843元为违约金性质,不产生资金占用利息,应从应付利息的本金中予以扣除。但从双方之间签订的《交易解除协议》内容来看,该违约金是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的违约金,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楚文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总价款的40%,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总价款的60%,现其未依约按时支付,一审综合考量王启迪的实际损失及《交易解除协议》约定内容等因素,判令陈楚文向王启迪支付款项3077936.4元及利息(以679544.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39839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陈楚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楚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6:55: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陈楚文(甲方、出售方)与王启迪(乙方、购买方)签订《内部买卖协议》,约定:乙方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25.52平方米,房价总金额为3512706元;乙方在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3512706元。甲方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涉案房屋的交付手续。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价款之日起计150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该商品房的交易过户手续;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申办该商品房的交易过户手续,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乙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本协议通知到达且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完毕协议解除后续事宜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以已收房价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计付违约金等。    王启迪称,其已按《内部买卖协议》的约定向陈楚文付清了全部房价款,但陈楚文却未能按期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故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王启迪就此提交了其与陈楚文签订的《交易解除协议》,载明陈楚文(甲方)与王启迪(乙方)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该协议,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现双方同意解除《内部买卖协议》…二、《内部买卖协议》解除后甲方应返还乙方3997320元,含如下返还:①甲方实收房价款3512706元,②预缴税费107771元,③团购优
惠金150000元,④违约金226843元【甲方实收房价款×LPR4.05%/年/365日×逾期日582日(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4月17日)】;三、甲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上述①②③④总价款40%计1598928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乙方上述①②③④总价款60%计2398392元;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内部买卖协议》立即解除,解除后依本协议履行,甲乙双方不得就《内部买卖协议》履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而追讨对方的任何责任等。陈楚文对上述《交易解除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庭审中,王启迪、陈楚文确认《交易解除协议》签订后陈楚文已分别于2020年7月1日、7月13日向王启迪返还款项799464元、119919.6元。 
陈意涵坤达【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启迪、陈楚文签订的《内部买卖协议》《交易解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现陈楚文确认其未按《交易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款项,王启迪要求陈楚文支付剩余未付款3077936.4元有其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就王启迪诉请陈楚文支付迟延返还款项的利息,虽陈楚文对其中的违约金提出异议,认为利息重复计算,但从《交易解除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计至2020年4月17日来看,王启迪现诉请2020年7月1日起的迟延付款利息并无不妥;故综合考量王启迪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判令陈楚文向
王启迪支付利息(以679544.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39839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楚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有关利息的判项,从利息计算判项本金基数中扣除226843元改判,即改判利息为:以58880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息至付清为止;以2262286.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息至付清为止;对一审判决其他内容无异议;2.二审诉讼费由王启迪承担。事实与理由:《交易解除协议》中应付款第④项226843元为违约金性质,不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故应从判项应付利息的本金中扣除。依据协议,陈楚文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总额中含226843元×40%=90737.2元违约金,应自2020年7月1日应付利息计算基数本金中扣除该违约金,2020年7月1日起应以679544.4元-90737.2元=588807.2元为计息本金。依据协议,陈楚文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总额中含226843元×60%=136105.8元违约金,应自2020年10月1日应付利息计算基数本金中扣除该违约金,2020年10月1日起应以2398392元-136105.8元=2262286.2元为计息本金。    综上所述,陈楚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楚文、王启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42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眉,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达,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楚文因与被上诉人王启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楚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有关利息的判项,从利息计算判项本金基数中扣除226843元改判,即改判利息为:以58880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息至付清为止;以2262286.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息至付清为止;对一审判决其他内容无异议;2.二审诉讼费由王启迪承担。事实与理由:《交易解除协议》中应付款第④项226843元为违约金性质,不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故应从判项应付利息的本金中扣除。依据协议,陈楚文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总额中含226843元×40%=90737.2元违约金,应自2020年7月1日应付利息计算基数本金中扣除该违约金,2020年7月1日起应以679544.4元-90737.2元=588807.2元为计息本金。依据协议,陈楚文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总额中含226843元×60%=136105.8元违约金,应自2020年10月1日应付利息计算基数本金中扣除该违约金,2020年10月1日起应以2398392元-136105.8元=2262286.2元为计息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