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可东、肖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谢冰羚尹伊
【审理法官】张尧谢冰羚尹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可东;肖汉涛
【当事人】陈可东肖汉涛
【当事人-个人】陈可东肖汉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可东 陈意涵坤达
【被告】肖汉涛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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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肖汉涛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21:48:50
陈可东、肖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可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汉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可东因与被上诉人肖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2019)粤0309民初14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肖汉涛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玲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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