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辰、谢梦年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9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春何陈琪奕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春何陈琪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梦年;林奕辰 
【当事人】谢梦年林奕辰 
【当事人-个人】谢梦年林奕辰 
【代理律师/律所】金彩华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杨济源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刘宇轩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彩华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杨济源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刘宇轩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彩华杨济源刘宇轩 
【代理律所】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梦年;林奕辰 
本院观点】上诉人谢梦年、林奕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陈意涵坤达【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梦年、林奕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谢梦年、林奕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3.4元,减半收取1801.7元,由上诉人谢梦年负担587.5元,由上诉人林奕辰负担1214.2元。上诉人谢梦年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多交的587.5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谢梦年。上诉人林奕辰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4元,多交的1214.2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林奕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58:08 
林奕辰、谢梦年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9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梦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华,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济源,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轩,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梦年与上诉人林奕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梦年以其与林奕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奕辰的上诉。上诉人林奕辰以其与谢梦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梦年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梦年、林奕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梦年、林奕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3.4元,减半收取1801.7元,由上诉人谢梦年负担587.5元,由上诉人林奕辰负担1214.2元。上诉人谢梦年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多交的587.5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谢梦年。上诉人林奕辰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4元,多交的1214.2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林奕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慧嫦
审判员 陈春何
审判员 陈琪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易谋
林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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