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德华老婆朱丽倩照片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辖终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萍 
【审理法官】盛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德华 
【当事人-公司】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海军耿晓云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3:23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5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驰华路某某-6。
     法定代表人:林郑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花园新村某某之二、二楼)。
     法定代表人:邱家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4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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