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刘德华老婆朱丽倩照片【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7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
【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顾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
【当事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顾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
【当事人-个人】顾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
【当事人-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庄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刘汝佳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刘汝佳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刘汝佳
【代理律所】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顾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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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对别墅地下室(高6米)做两层隔断,对新浇筑的隔断平台和楼梯未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安全防护,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地下室施工场所没有灯光,事发时地下室光线昏暗;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带领顾羽光及殷静华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室时,未能及时提醒存在的安全风险,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注意进行安全管理,顾羽光于浇筑的平台上掉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顾羽光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顾羽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正在进行施工的场所,应意识到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其自身对安全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有过
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由上诉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其承担30%责任的主张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4元,由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9:42
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与顾焕宝、丁阿大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民终4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823452275。
法定代表人:李如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焕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阿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静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抱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柯伟。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佳,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
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星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55591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6日,顾羽光、殷静华与上诉人在确认装修主材后一起去了施工现场,上诉人工作人员与殷静华在一旁进行交流,顾羽光自行走向另一旁不慎跌落,不存在上诉人工作人员指引导致顾羽光跌落情形,一审查明事实与客观不符。房屋的结构改造方案是经过业主确认后实施的,顾羽光对房屋的装修结构应当是比较清楚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顾羽光是完全能够看清楚隔断平台四周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实施相应的行为,但应其自身视力及其它原因导致从平台跌落,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与上诉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上诉人在现场虽然未设置护栏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在平台上的其他人包括顾羽光妻子殷静华均安全无恙,显然该过错不必然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设置护栏是顾羽光跌落身亡的直接原因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承担的仅仅是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承担的义务相适应,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明显超过了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上诉人最多承
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查明的部分事实与赔偿责任的比例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顾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顾焕宝、丁阿大、殷静华、顾抱玉、顾柯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53271.7元(其中医疗费31635元、误工费4200元、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丧葬费48263.5元、被抚养人顾焕宝生活费44495元、被抚养人丁阿大生活费44495元、被抚养人殷静华生活费17798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死者顾羽光(男)系常州市武进区香溢澜桥11-3幢别墅业主。2018年9月27日,顾羽光与被告广东星艺公司代表刘娟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广东星艺公司对常州市武进区香溢澜桥11-3幢别墅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中3.2条约定,乙方即被告广东星艺公司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3.4条约定,乙方即被告广东星艺公司“从开工之日起,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
切设施和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合同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广东星艺公司进场施工。因事发别墅地下室较高,被告广东星艺公司设计为部分挑空隔层,在隔层进行模板托浇后脱模养护,并浇注了楼梯。2019年3月26日,根据双方事先商定,顾羽光及原告殷静华至事发别墅对已浇注的隔断、楼梯等进行阶段验收。顾羽光在被告广东星艺公司工作人员指引下对完工部分进行查看,当步行至挑空隔层平台处时跌落到地下一层,被送至医院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顾羽光的家属支付医疗费31635元。
事发后,原告殷静华与被告广东星艺公司就善后问题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除正常法定赔偿外,被告广东星艺公司返还装修工程款120000元并补偿家属40万元的装修材料。起诉前,装修工程款已返还,并已补偿136200元的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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