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林与徐伟艳、朱晨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刘德华老婆朱丽倩照片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 
【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孔笑林;徐伟艳;朱晨迪 
【当事人】孔笑林徐伟艳朱晨迪 
【当事人-个人】孔笑林徐伟艳朱晨迪 
【代理律师/律所】刘婷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婷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婷婷宋虎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孔笑林 
被告徐伟艳;朱晨迪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案涉《协议书》系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
致,形成债权债务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无论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孔笑林主张该《协议书》系受到徐伟艳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一审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进行缺席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0元,由上诉人孔笑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0:52:47 
孔笑林与徐伟艳、朱晨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6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晨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笑林因与被上诉人徐伟艳及原审被告朱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孔笑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审理清楚案涉《协议书》效力即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中和店铺中进行哭闹,扰乱店铺经营,报假警说上诉人等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经济威胁,故案涉《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伟艳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徐伟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原审被告向徐伟艳支付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9341.67元(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共计459341.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5月20日,徐伟艳通过支付宝向孔笑林打款8000元。2017年6月13日,徐伟艳通过支付宝向孔笑林打款5000元。2017年6月26日,徐伟艳通过支付宝向孔笑林打款15000元。2017年7月1日,徐伟艳通过支付宝向原审被告打款500元。2017年7月12日,徐伟艳通过支付宝向孔笑林打款5000元。
     2017年6月13日,徐伟艳通过向孔笑林打款5000元。
     2017年2月28日,徐伟艳通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62向孔笑林账户62×××21打款15万元,备注“小田田荣域店投资款,百分之五十股份"“投资款共15万元"。对于该款项,徐伟艳称:2017年,孔笑林向徐伟艳介绍苏州大象果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苏州乐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伟艳基于对孔笑林的信任成为该公司股东。原审被告让徐伟艳投资该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小田田荣域水果店,并承诺投钱保本,每个月支付2%的利息,故而徐伟艳打款,并于当年2月至10月在该水果店看店收银。到了当年10月份徐伟艳了解到孔笑林可能宣称的高学历也是假的,水果店经营情况也可能是假的,就开始对孔笑林产生质疑。
     2017年4月7日,徐伟艳通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62向孔笑林账户62×××21打款3万元,备注“青剑湖店投资款"。对于该款项,徐伟艳称,也是2017年用于投资苏州乐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剑湖的水果店。徐伟艳仅于2017年7月收到3笔分红,大概九千元左右,后来该店也关闭了。
     2017年4月10日,徐伟艳通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62向孔笑林账户62×××21打款3万元,备注“借款"。2017年4月17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12万元,备注“
乐里投资"。2017年5月5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1万元。2017年5月11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5万元。2017年7月2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2万元。2017年7月26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18000元。2017年7月27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2万元。2017年7月27日,徐伟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笑林打款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