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伦、朱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泽军 
【审理法官】刘泽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家伦;朱霞;郭金海;河南君晟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家伦朱霞郭金海河南君晟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家伦朱霞郭金海 
【当事人-公司】河南君晟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宝林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宝林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宝林 
【代理律所】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家伦 
【被告】朱霞;郭金海;河南君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陈家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家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陈家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0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上诉人陈家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1:35 
陈家伦、朱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德华老婆朱丽倩照片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23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林,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霞。
     原审被告:郭金海。
     原审被告:河南君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某某思达大河春天某某楼某某某某2703。
     法定代表人:陈跃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林,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家伦因与被上诉人朱霞、原审被告郭金海、河南君晟实业有限公司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家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家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家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0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上诉人陈家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展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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