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李翠英、陈启武等与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79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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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 
【当事人】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 
【当事人-个人】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 
【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东莞市樟木头镇大富豪广场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廖生、
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诉请一审法院判令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15日内在大富豪广场小区内公示大富豪广场更换六部新电梯所有相关真实、原始资料和财务明细账目,包括:1.业主就电梯是否同意更换投票表决书及统计结果;2.电梯购置时公开招投标系列文件;3.签购置合同的电梯公司方资质证书及合法证明;4.购置新电梯及相关产品等一系列合同(内含售后)文书;5.出示小区规划图纸和每户新电梯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及统计表;6.展示到目前为止收取业主现金的具体金额统计表和情况说明;7.展示到目前为止购买新电梯及产品支出真实的原始发票及金额财务统计表;8.公示新电梯专款专用账户流水账单、转账明细及系列统计表,并展示现存账户的电梯款余额;9.新电梯安装公司合法证明及安装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1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0:30:40 
【二审上诉人诉称】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1973民初1213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并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业主对建筑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建筑的附属设施,属业主共有。业主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知情权、使用权、收益权及物权请求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均未在小区内公示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起诉状里诉请一之相关内容。二、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设施,业主有权使用电梯也有自由通行自有房屋的权利。物业公司任何设置障碍使业主无法通行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安装电梯卡,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替业主决定。起诉状已对大富豪广场六部电梯的现状已作出说明,因此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够明确,一审法院立案后未经审理就驳回,有失公平正义。 
胡建华、李翠英、陈启武等与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79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廖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建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启武。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彦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翠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1973民初1213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并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业主对建筑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建筑的附属设施,属业主共有。业主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知情权、使用权、收益权及物权请求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均未在小区内公示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起诉状里诉请一之相关内容。二、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设施,业主有权使用电梯也有自由通行自有房屋的权利。物业公司任何设置障碍使业主无法通行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安装电梯卡,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替业主决定。起诉状已对大富豪广场六部电梯的现状已作出说明,因此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够明确,一审法院立案后未经审理就驳回,有失公平正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东莞市樟木头镇大富豪广场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廖生、胡建华、陈启武、任彦蓉、李翠英诉请一审法院判令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15日内在大富豪广场小区内公示大富豪广场更换六部新电梯所有相关真实、原始资
料和财务明细账目,包括:1.业主就电梯是否同意更换投票表决书及统计结果;2.电梯购置时公开招投标系列文件;3.签购置合同的电梯公司方资质证书及合法证明;4.购置新电梯及相关产品等一系列合同(内含售后)文书;5.出示小区规划图纸和每户新电梯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及统计表;6.展示到目前为止收取业主现金的具体金额统计表和情况说明;7.展示到目前为止购买新电梯及产品支出真实的原始发票及金额财务统计表;8.公示新电梯专款专用账户流水账单、转账明细及系列统计表,并展示现存账户的电梯款余额;9.新电梯安装公司合法证明及安装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大富豪广场管理处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1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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