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房子产权到期怎么办不动产登记是⼀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或利害关系⼈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等,主要是实⾏“依申请办理”原则。流程⼀般为当事⼈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进⾏查验,⼀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法回收,可公告作废。但作废前提仍是查验房屋灭失情况。
2、“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指的是什么?
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如由于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复存在等。确实⽆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站或者当地公开发⾏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此处的“确实⽆法收回”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当事⼈隐匿等原因,造成的⽆法回收。
3、注销此证与拆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对于未被拆迁的户主⽽⾔,房屋仍存在,房屋上的权利仍存在,此时单⽅⾯公告宣布剥夺其国有⼟地使⽤权,是对其私有财产权益的侵犯。
不动产权注销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丧失了房屋所占⼟地的使⽤权,从物权理论来看,在⽆使⽤权的⼟地上建造的房屋,就构成了对⼟地所有权⼈(即国家)⾏使所有权的妨碍,武汉市政府完全可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拆除房屋。
国⼟资源局说注销的原因不是拆迁是征收,但拆迁恰恰是征收制度的⼀部分,两者并不⽭盾,因此不可以割裂开来。
《民法典》第⼆百⼆⼗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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