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关于合同履行
《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其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三、关于纠纷解决
《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总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
应当严格遵守《解释》的规定,依法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正确适用《解释》,公正、公平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建筑市场的繁荣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