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5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宏邰本海胡晓峰
【审理法官】徐宏邰本海胡晓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述兵;杨云霞
【当事人】王述兵杨云霞
【当事人-个人】王述兵杨云霞
【代理律师/律所】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学兵 孙宁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广庆
【代理律所】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述兵
【被告】杨云霞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述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王述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1:01:01
王述兵、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25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述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述兵因与被上诉人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述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未向法庭陈述缺席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述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王述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胡晓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明乐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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