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翠、侯尔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9)鲁03民终43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东辉马士军胡晓梅
【审理法官】郭东辉马士军胡晓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立翠;侯尔兵;徐云红
【当事人】王立翠侯尔兵徐云红
【当事人-个人】王立翠侯尔兵徐云红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庆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学兵 孙宁马洪庆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洪庆滕培刚
【代理律所】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立翠
【被告】侯尔兵;徐云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立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8元,减半收取计8889元,由上诉人王立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47:19
王立翠、侯尔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43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庆,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尔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红。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立翠因与被上诉人侯尔兵、徐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立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8元,减半收取计8889元,由上诉人王立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马士军
审判员 胡晓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巩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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