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亚玲与王鑫磊、王周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7
【案件字号】(2021)新23民终7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晓蕾赵丽彭涛
【审理法官】宋晓蕾赵丽彭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吴佰成
【当事人】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吴佰成
【当事人-个人】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吴佰成
【代理律师/律所】袁金成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玉琛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刘静源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姜啸蔚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金成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玉琛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刘静源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姜啸蔚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金成张玉琛刘静源姜啸蔚
【代理律所】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
【被告】吴佰成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退回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6075元、张存存5775元、吴宛遥3482.79元。
【更新时间】2021-10-25 07:21:25
逯亚玲与王鑫磊、王周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7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逯亚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周学。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成,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琛,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宛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源,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学兵 孙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蔚,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因与被上诉人吴佰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逯亚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成,上诉人王鑫磊、王周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成,上诉人张存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琛,上诉人吴宛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源,被上诉人吴佰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张存存、吴宛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退回逯亚玲、王鑫磊、王周学6075元、张存存5775元、吴宛遥3482.79元。
落款
审判长 宋晓蕾
审判员 赵 丽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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