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军、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
【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维军;张健
【当事人】王维军张健
【当事人-个人】王维军张健
【代理律师/律所】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阮殿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唐伟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秦时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阮殿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唐伟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秦时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磊阮殿顺唐伟秦时月
【代理律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维军
【被告】张健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维军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维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维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8元,减半收取10219元,由上诉人王维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43:41
王维军、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殿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时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维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8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维军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王学兵 孙宁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维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维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8元,减半收取10219元,由上诉人王维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佘敦华
审判员 王政文
审判员 刘松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思齐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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