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红霞与李晓军、王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学兵 孙宁【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4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瑜任峥张璟芳
【审理法官】李瑜任峥张璟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侯红霞;李晓军;王学文;卜晓东
【当事人】侯红霞李晓军王学文卜晓东
【当事人-个人】侯红霞李晓军王学文卜晓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侯红霞
【被告】李晓军;王学文;卜晓东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侯红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上诉人侯红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3:58:31
侯红霞与李晓军、王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4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红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晓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军、王学文、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侯红霞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侯红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上诉人侯红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任 峥
审 判 员 张璟芳
二O二O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王晓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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