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1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运军张海荣季立耘
【审理法官】童运军张海荣季立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博;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唐伟丽
【当事人】王博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唐伟丽
【当事人-个人】王博唐伟丽
【当事人-公司】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王学兵 孙宁【原告】王博
【被告】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唐伟丽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案件事实受到影响,需要重新审核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案件事实受到影响,需要重新审核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3:03:07
王博与唐伟丽,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61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西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区鹿苑镇东方红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董超,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唐伟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博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利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7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案件事实受到影响,需要重新审核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童 运 军
审 判 员 张 海 荣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诗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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