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与刘昊、黄凤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5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芳;刘昊;黄凤富 
【当事人】张芳刘昊黄凤富 
【当事人-个人】张芳刘昊黄凤富 
【代理律师/律所】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丁 
【代理律所】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芳 
【被告】刘昊;黄凤富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冯清个人资料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张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40:37 
张芳与刘昊、黄凤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5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凤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芳因与被上诉人刘昊、原审被告黄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张芳。
落款
审判长 孙 颖
审判员 张 利
审判员 叶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星星
书记员肖鹏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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