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与刘昊、黄凤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5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芳;刘昊;黄凤富
【当事人】张芳刘昊黄凤富
【当事人-个人】张芳刘昊黄凤富
【代理律师/律所】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丁
【代理律所】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芳
【被告】刘昊;黄凤富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冯清个人资料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张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40:37
张芳与刘昊、黄凤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5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凤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芳因与被上诉人刘昊、原审被告黄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张芳。
落款
审判长 孙 颖
审判员 张 利
审判员 叶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星星
书记员肖鹏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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